进城务工的张某,租住在某个小区的某室,在某一天在家休息之际,看到邻居的房门打开着,就尝试性地问:有人吗?问了多次,没有人回应,便进到屋,翻箱找东西,这个时候正好被该室主人黄某下班回来逮个正着,黄某便讲,发生一次关系,否则便报警,但是张某回到自己的房间里,越想越生气,便报了警.
就这样一个案情,我们分析下张某与黄某的行为,在刑法是如何定性的?
首先,看看张某,张某趁着邻居家无人,进屋翻东西,想把黄某的财物秘密窃走,让其自己占有,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当是构成盗窃罪,但在没有得手时,黄某便赶回家中,被其发现,应当是属于盗窃罪的未遂,从轻处罚.
其次,看看黄某的行为,张某被其逮个现型,便以发生性行为为解决办法,否则就要报警,显然是种胁迫行为,张某答应跟他发生性关系是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是违背他性意志的,因为她不这样做,担心黄某报警.
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此黄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