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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到了12月,都会听到财务催账催发票的电话响个不停..……企业反反复复遇到最多的问题,可能就是“缺票”的问题了!企业在经营过程当中,因为各种问题,没有办法取得发票。

税务征管日趋严厉,2020年有可能是过去十年里最严的一年,在这种环境下,企业想要虚开发票来偷税漏税几乎是不可能了,所以今天我们讲的是企业为了调整收入、调整成本或费用而提前开票或取得发票导致产生的财务及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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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缺票对不同性质纳税人的影响?

  • 小规模纳税人:因缺少成本票据,导致缴纳高额企业所得税,但小规模纳税人规模较小、利润稀薄;
  • 一般纳税人:因缺少进项可抵扣票据,导致缴纳高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可能会因成本无法精准核算,导致账务不清楚,成为税务局的重点“关注”对象。

二、取得发票时间差异存在的税务风险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纳税义务时间规定了“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务处理中,该种经济业务存在很大纳税风险。

如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前提下,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发生了纳税义务。可却不能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涉嫌虚拟购销业务而减少纳税等等风险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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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出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问题,不但企业自己心存疑虑,税务机关也往往会将这种情况,特别是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视为重要的税收风险点而予以特别关注。

因为从理论上讲,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总额要远远大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出现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这一相反的结果,确实隐含很大的税收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识别和应对措施,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很有必要。

三、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原因?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是要求按照会计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数据填报的。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有相当一部分按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所得税收入是不在或不完全在“营业收入”中核算的,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需分别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主表、其他附表的相关栏目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所以,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额的差异实际是增值税申报的收入额与会计核算收入额的差距,因此,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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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收入的条件不同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各自的收入确认都有明确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主要是会计核算环节的会计行为,出于谨慎性和稳健原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等收入的确认都规定必须几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

还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范的是企业纳税行为,涵盖产、供、销及内部管理各个环节,强化对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税法规定只要有一种行为发生就确认为计税收入的实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由于税收规定与会计的差异,造成增值税申报的“销售额”大于会计核算的收入额。

(二)确认收入的范围不同

除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时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与确认会计核算收入的条件不一致外,两者确认收入的范围也不一致。

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包括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让渡资产的收入外,还包括以下在会计核算上不记入或者不完全记入“三项收入”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价外费用和会计上不完全记入“三项收入”的处置非流动资产收入。

(三)确认缴纳增值税的收入与会计核算的收入范围不同

在会计核算收入中,不征收增值税的收入包括两部分:一是债务重组利得、罚没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二是所属建筑业、房地产开发、旅店、饭店、小额贷款公司等营业收入。

前者既不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也不属于征收营业税的项目,后者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但要按照税法规定要缴纳营业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这两部分收入都应分别记入“三项收入”中。但在增值税申报时,申报的“销售额”是不包括这两部分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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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导致的两税申报不一致问题的情形及处理

(一)视同销售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都有“视同销售”的政策规定,具体来说,“视同销售”行为可能由于两者数据填报口径不同或税收政策口径不同,导致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

(二)价外费用

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增值税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纳税人收取的这些价外费用,除代为收取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外,都应计入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这些价外收费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却有相当一部分并不计入营业收入,而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收取的延期利息费用应冲减财务费用,收取的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应冲减销售费用,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代收、代垫款项应计入往来项目等,虽然最终并不影响会计核算结果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在两税申报收入数据对比时却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三)增值税免税业务

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税率栏注为“免税”的普通发票。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免税业务纳税申报时,应以含税的销售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免税销售额相应栏次。

会计核算上,由于规定尚不明确,仅有的财会字【1995】6号关于增值税免税会计处理的文件也随着会计准则新科目设置已经作废,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以价税合计的方法将免税销售额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二是以价税分离的方法将税销售额还原成不含税销售额,计提的销项税额计入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收入。若纳税人采用第一种方法核算,不会出现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若采用第二种方法核算,则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四)收入确认原则不同

增值税收入确认更多的是关注收取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没有完全脱离收付实现制的影响,特别是还有先开具发票的,开票之日就要确认收入的规定,更是充分体现了增值税以票管税的征管理念和特点。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则较为注重经济业务实质,更加强调权责发生制原则。这种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势必要对两税申报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一些时间性差异不可避免的也会随之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