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来,卫东区法院紧紧围绕省市法院和区委的工作部署,积极发挥法院职能,强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平顶山市实现碧水蓝天作出了积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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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组织,完善制度, 推进环境资源保护多元共治机制建设,形成保护工作强大合力

卫东法院院党组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多次进行研究,主动向区委、区人大汇报,及时与政府沟通,成立了卫东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调整充实了卫东区法院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涉环境保护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工作领导小组,院党组书记、院长李俊峰任亲自向区委区人大汇报沟通协调,使卫东区采取政府下发文件形式建立了卫东区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小组。我院与区检察院沟通建立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沟通协调会议制度,与卫东区生态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卫东分局、高新区分局等有关行政机关联系,努力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对接,良性互动,齐抓共管的局面促进了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发挥审判职能,认真审理、及时执行涉环境资源案件

(一)强化刑事打击依法支持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惩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元月以来,共受理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起,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起,打击非法采矿罪1起。其中, 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认真办理涉环保审判民事案件,积极维护辖区生态环境建设。截止12月24日,我院认真办理了土地承包和噪音污染以及其他各类涉环境资源民事案件43起,使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

(三)积极稳妥办理涉环境保护非诉行政强制执行77件,结案率率为100%。执行部门已执行终结案件中,案件执行总标的为120万余元。区法院联合卫东检察院积极指导街道办事处和土地部门对土地恢复地貌案件的执行工作,使观上村、任寨村的30余亩被破坏土地得到了恢复。

三、创新保护措施,扩大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影响

在严厉打击闲置、破坏土地、毁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的同时,重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预防和保护职能,及时与区农林水利局、区生态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单位联系,引导其在北环办事处竹园村张寨山建立的复植补种基地落实毁林补种处罚措施。积极到非法采砂、私彩乱挖、垃圾倾倒地方开展以案释法宣传活动,提升了观上村等万名群众环保意识。

下步,我们要在发挥审判职能、审理好环境资源案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方法,更加切实有效地打击环境资源违法行为,努力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做得更好、更有成效。

附:有关案件。

一是被告人李国成犯非法采矿罪一案。

2013年底至2014年9月,被告人李国成在朱某某、马某某、刘某某承包的平顶山市卫东区观上村东山以种植果树深挖蓄水池为由,在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街道办事处观上村东山上从事非法采矿活动。李国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域内采石牟取私利,破坏矿产资源。经河南省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测绘地理信息院鉴定,李国成擅自开采荒山石头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体积为8 828立方米,价值为220 700元。

因国家矿产资源受到损害,在该案向本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对李国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国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区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案发后,李国成认罪态度就较好,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李国成非法采矿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对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要求判令李国成停止破坏、赔偿损失、修复生态环境、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国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李国成非法采矿违法所得人民币220 7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三、责令被告人李国成停止破坏、赔偿损失、修复生态环境。

二是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宗某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宗某系邻居,杜某某在平顶山市卫东区黄楝树居住,宗某在同单元楼居住。杜某某认为宗某夜间及白天关门、放东西时产生噪声,影响到杜某某的正常生活并造成杜某某患心脏神经官能症、胆囊炎等疾病。宗某认为其屋门为正常门没有毛病,早出晚归,宗某独自居住,屋内电视都没有开过,不存在噪声污染的事实。庭审中,杜某某提交了照片、视频及通话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宗某不予认可,认为正常开关门未产生噪音。

本院审理认为,本案杜某某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宗某存在噪声污染的行为,不能证明杜某某有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同时,杜某某患心脏神经官能症、胆囊炎等疾病的原因也并不能确定系因被告,把多因一果的责任归于被告承担显然有失公平,且杜某某已不在案涉房屋居住,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对原告杜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下发后引起良好社会反响,为在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保障民生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是原告朱某某诉卫东区东高皇办事处行政强制拆迁违法案。原告朱某某对被告卫东区东高皇办事处将其用于养羊的房屋强制拆除不服,要求确认违法。被告卫东区东高皇办事处称,原告朱某某的房屋未办理相关手续,是违法建筑,被告对其房屋强行拆除的行为合法。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协调,最后原告反映的拆迁补偿问题得到了解决,原告主动撤回起诉。该案下判后,较好的促进了鹰城大道的顺利拆迁和建设。(黄自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