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民王某酒后为发泄心中不良情绪,在某小区楼顶将杂物随手抛下,最终换来三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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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今年1月1日1时许,王某酒后前往库尔勒市某小区,因心情烦躁,爬至小区某高层楼顶。为发泄心中情绪,他陆续将放置在楼顶的水泥块、木凳等物品从楼顶抛下,造成楼下停放的3辆汽车不同程度损坏,所幸没有人员伤亡。

经路人报警,当地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归案。今年5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发泄情绪,故意将加气块、水泥块、木凳等物品从23楼楼顶扔下,砸坏单元门口停放的3辆机动车,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可以从宽处罚。

今年6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不以结果论处,只要做出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就构成犯罪。”此案主审法官李建军表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从23楼扔下水泥块、木凳等物时,楼下有人员经过、也停放着车辆,极有可能导致过往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王某明知自己抛物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放任自己,其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这一行为,因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高空抛物行为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罪名。

此外,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古雪丽 张嵩
编辑/田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