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死亡案在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谭松韵及其父亲的家人和律师张起淮出庭。

案例回顾:

谭松韵母相撞一年零八个月后,此案正式开庭。起诉书显示,深夜,司机马马明弘曾在夜总会喝了7杯啤酒,然后马马明弘离开夜总会。之后,马马明弘撞上3名行人逃跑,其中一名谭松韵母亲,于死亡。在马某离开现场一段时间后,马某短暂停车,但没有采取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事发后,马某让朋友打听现场情况,出门“避风头”,手机也丢了。直到马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向叙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

根据法律,肇事逃逸行为:

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急于逃避责任,未经核实受害人情况或未作任何处理而逃逸,行为人应当对越狱造成的死亡承担责任。肇事者发现受害人受重伤,为逃避责任,行为人故意将被害人置于阴暗处或隐蔽处,再因交通肇事其他车辆致被害人死亡,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肇事者将受害人转移到路边安全的地方,希望其他人看到并给予帮助,但受害人后来因其他车辆交通肇事等原因死亡,肇事者是否应当承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取决于受害人受伤的严重程度。行为人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故意将其放置在易被其他车辆碾压的地方或者用杂物遮盖,致使被害人因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死亡。由于逃逸行为仍然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重要因素,故仍可以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肇事后逃逸,被害人死亡的规定是否适用,一直存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之后为逃避法律调查而逃跑,导致被害人因缺乏帮助而死亡的情形。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发现被害人已经受伤或者可能受伤逃跑,逃避责任,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适用《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并按照逃逸造成的死亡处理。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明弘原告谭某林、谭某英、谭某、杨某、陈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马明弘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赔偿原告谭某林等3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损失920048.88元;赔偿原告杨某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损失247907.1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某损失赔偿185619.41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谭某林等5人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