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垫资亡姐打官司 今日状告姐夫求索赔

毛某垫付诉讼费为亡姐打官司,姐姐丈夫、儿子一直未予归还。2020年5月10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决万某父子给付毛某垫付款9543元及利息。

毛某的姐姐与他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2018年3月28日,毛某为其姐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3000元。同月30日,毛某姐姐去世。毛某姐姐去世后,姐姐的丈夫万某与儿子继续为上述诉讼行为。2018年5月8日,毛某又为万某父子缴纳诉讼费6543元。
因万某父子一直未归还垫付款,毛某将二人告上法庭。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毛某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其为其姐、姐夫及姐姐之子垫付律师费、诉讼费9543元。虽然垫付的3000元系发生于其姐去世之前,但之后万某父子原仍继续委托原其姐委托的律师,并直接享受毛某为其垫付律师费3000元所带来的收益,故毛某要求万某父子承担还款责任,依据充分。毛某有权自主张日要求万某父子承担利息损失。遂依照《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公民垫付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海安法院韩丽霞、何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