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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部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公告

在巴东县2020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取到以下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6 家餐饮单位使用的复用餐具不合格

(一)抽样基本情况

1.2020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巴东县美美自助火锅刘艳霞(重庆老火锅)巴东县十两称鱼餐饮店巴东县九格子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具(筷子、碗)进行了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2020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巴东县方味和宴会厅使用的复用餐具(碗)进行了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3.2020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巴东县野三关服务区餐饮部使用的复用餐具(筷子、盘、碗)进行了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二)检验结果

上述所抽样品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了检验报告。

(三)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对上述6家餐饮单位开展核查处置工作,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查,上述不合格餐具均是餐饮单位自行购买,每次使用后清洗消毒再备用。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上述餐饮单位在日常清洗餐具过程中未严格按照餐饮具清洗要求操作,清洗不彻底所致。

整改情况:一是加强员工培训;二是严格按照餐饮具清洗要求操作。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上述6家餐饮单位使用的餐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上述6家餐饮单位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巴东息壤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财鱼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

(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0年11月12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查,一是上述不合格财鱼是巴东渔夫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缪前成于2020年10月11日在荆州市锦欣水产批发市场张如忠处购进,共采购91斤,截止检查时,上述不合格财鱼已销售完,涉案货值金额1619.80元。当事人留存有采购清单、供货方证明、检测报告;二是巴东渔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飞林与当事人签订了商场专柜联营协议,由当事人提供场地给田飞林经营淡水鱼、海鲜等,所抽检不合格财鱼由巴东渔夫商贸有限公司采购经营。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非当事人经营环节所致。

整改情况:1.停止销售不合格财鱼;2.按照市场准入要求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严把进货关。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财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同时参照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恩施州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恩施州市监函〔2020〕37号)文件要求,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巴东县美廉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泡椒凤爪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0年11月18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查,上述不合格泡椒凤爪是当事人于2020年10月4日从宜昌市伍家岗区深茂副食商行处购进,购进数量:200袋,规格30g/袋,生产日期2020年8月4日,保质期9个月,生产许可证号为SC10437132700027,生产厂家为莒南县康悦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6日、10月19日共退回供货方38个,余下销售完,货值金额200.00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不合格泡椒凤爪时查验并索取了供货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留存有送货单及同批次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非当事人经营环节所致。

整改情况:1.停止经营上述不合格泡椒凤爪;2.进一步严把采购关,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上述泡椒凤爪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及同批次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渠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同时参照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恩施州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恩施州市监函〔2020〕37号)文件要求,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个体工商户李少华(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上海青(普通白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0年11月20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查,上述不合格上海青(普通白菜)是巴东县野三关镇劝农亭村二组22号一村民于2020年10月18日送至当事人经营店,购进数量:5kg,货值金额:20.00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用农产品时留存有送货单,能提供供货方基本信息及供货证明。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种植环节未按标准要求使用农药所致。

整改情况: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2.不再采购、销售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3.进一步严把采购关。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参照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恩施州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恩施州市监函〔2020〕37号)文件要求,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巴东县野三关多徕客餐饮店使用的煎炸油经抽样检验,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已于2020年10月25日停业,2020年11月11日申请注销登记。现因当事人在外务工,无法进一步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此公告。

巴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5日

来源/巴东县政府网站,在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