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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因信托受益权转让纠纷,湖南高速、乌市银行、郑州银行起诉安信信托,判决为何各不相同?

一、安信信托(上市公司,600816)发布公告,披露了和湖南高速财务公司之间的信托合同纠纷

2020年12月26日,安信信托股份公司发布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73,披露了一起信托纠纷案件

翻看上市公司之前的公告,湖南高速为安信信托发行的安信安赢42号的信托计划受益人,信托资金4亿元。双方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自2019年5月4日起安信信托每季度向湖南高速支付信托资金不低于1亿元,但安信信托到期未支付,安信信托遂起诉到法院,诉请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本金4亿元及信托资金及收益(收益按年利率 7·5%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 10%,限定总额不超过1.25亿)、代理律师费98万元、律师咨询费60万元、差旅费9万元。

二、一、二法院审理情况

一审长沙中院支持了原告湖南高速的诉请((2019)湘 01 民初 3659 号),安信信托向湖南省高院提起再审,近日上市公司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依据《信托合同》,安信信托公司和湖南高速财务公司双方建立信托法律关系,之后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改变了《信托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实际履行,湖南高速财务公司会得到固定本息,不承担任何风险。

如此,双方名为信托受益权转让,实为保本保受益的承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应属无效。

(二)、合议庭就双方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是否为刚性兑付征询信托公司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调查后书面回复涉案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等一系列操作目的是保证本金受益不受损失,属于违规刚性兑付。故涉案转让协议系违规刚性兑付行为。

(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2条规定“资管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无效。”湖南省高院遂撤销二审判决,并改判湖南省高院承担500余万元的诉讼费。

三、案例延伸

(一)、在安信信托与乌鲁木齐银行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纠纷中,新疆高院二审判决认为“双方之间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保底或者刚兑条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应属无效。”

不过,新疆高院在撤销一审判决时,却判令安信信托向乌鲁木齐银行返还资金2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二)、此外,安信信托还公告披露了与郑州银行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一宗案件,一审判令安信信托支付受益权转让款6亿余元及利息(案号为(2020)豫01 民初 179 号),二审河南省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四、律师看法

(一)、同样是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据公开的信息,案情也相差无几,不过湖南、新疆以及河南三地高院持有的观点却不同,两地认为“信托受益权转让”无效,一地支持了“信托受益权转让”有效;

(二)、实践中,信托以及银行中兜底承诺保本保息的安排并不少见,有效还是无效,争议颇大,各地对安信信托涉及的纠纷判决结果也可见一斑。认为“保本保息”属于投资中的一种安排,并非刚性兑付,则认为其有效;反之则认为无效。尤其是,无效之后如何处理,新疆高院判决返还,而湖南省高院却说信托期限届满后另行主张;

(三)、这些案件的都涉及到《信托法》第三十四条款,对于这个条款,各地标准不一,感兴趣的可以参阅其它资料;

(四)、值得一提的是,安信信托与郑州银行除了本文中提到的案件,还有另外一宗案件,两宗案件中败诉的安信信托已经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且最高法院已经受理,结果如何,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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