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发自肺腑呼唤:每一个性侵者,都该接受化学阉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也要重判,不放过一个坏人,一般不适用缓刑。
作者童其君系中国知名时事评论员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今天在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新时代少年审判工作座谈会讲话中表示,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要依法严惩。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12月27日东方网)
近几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一再挑战社会公序良俗,一场蓄意性侵,毁掉的往往是一个少女的一生,在现实生活中,还潜藏着很多性侵者,如何保护稚嫩的“花朵”成为全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若你是女孩,请你务必保护好自己。然而,地狱无门。在罪恶面前,不少柔弱无辜的女孩无处可逃。一桩桩,一件件,实在令人恶寒,而沾满罪恶的双手,伸向了无边深渊。“故严刑峻法,破奸轨之胆。”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如何从严?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一方面要坚决依法严惩;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认罪认罚从宽要依法从严控制,减刑要依法从严控制;对性质恶劣、危害重大者,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要坚决依法判处,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形成不敢侵害少年儿童的法治氛围。另一方面,依法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拐卖儿童犯罪,是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因此,各级法院要坚持“严”字当头,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刑罚适用权力,进一步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惩处力度。尤其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教师等负有保护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有强奸、猥亵等性侵害犯罪前科劣迹的人员,以及造成未成年被害人受伤、死亡、怀孕、感染性病等严重后果的,各级法院要依法予以严惩!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要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坚决打击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既是道德准则,更是法律要求。
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共同构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安全空间,事关家庭幸福、社会稳定和国家民族之未来。当务之急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执法理念,严格执法,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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