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照东港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份起诉书,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害人王某某因感情问题产生纠纷,一次李某甲尝试在车上用绳子勒死王某某,无果后,当日下午李某甲又在拥抱过程趁机用刀扎向王某某的脖子...
01日照一女子因感情问题故意杀人
东港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一则起诉书
涉嫌故意杀人罪,李某甲被监视居住
(图片来源于网络)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无业,租住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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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因不同意王某某分手产生纠纷
2020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因不同意被害人王某某提出的分手要求,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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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在车上用绳子勒王某某,被夺下
同年3月14日上午,被害人王某某在被告人李某甲要求下,陪同被告人李某甲到海边散心,在返回日照市东港区**小区李某甲住处途中,被告人李某甲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勒正在开车的被害人王某某的脖子,随即被被害人王某某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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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无果,李某甲在车上尝试用刀扎被害人脖子
同日下午,二人就感情问题仍未达成一致,被害人王某某离开被告人李某甲住处,被告人李某甲从家中携带水果刀出门寻找,后二人在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小区南门的轿车内,继续商议分手事宜,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要求被害人王某某到车后排座拥抱,二人拥抱过程中,李某甲持刀扎向被害人王某某左侧脖子处,被被害人王某某夺下。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颈部和左手裂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涉嫌故意杀人罪,李某甲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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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02关于故意杀人罪
什么是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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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认定故意杀人罪还需要看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4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故意杀人罪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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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你好五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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