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案再审期间,广西高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为杨光毅指定了辩护律师,依法对申诉方提交的新证据线索进行了调查核实。12月13日,组织检察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召开了庭前会议。同月15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整个再审过程充分保障了各方诉讼权利。
2018年10月4日,杨光毅使用残忍的暴力手段奸淫年仅十周岁的被害人杨某某,致被害人死亡。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西高院二审改判死缓,对其限制减刑。案件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调卷审查。期间,被害人母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指令广西高院再审。广西高院经再审认为,杨光毅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杨光毅虽有自首情节,但结合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对该案作出上述改判。

自首确实有可能从轻判决,有的案件,自首确实可以保命。

但是,该从轻要从轻,该从重要坚决从重,该判死刑要坚决判处死刑,不该判处死刑的,也不能判处死刑。

对于杨光毅这样犯罪性质特别严重,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就应该判处死刑。杨光毅以极其残忍手段奸淫残害女童,想通过自首活命,是痴心妄想。
保护女童不受性侵害,是刑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最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