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主城区的禁行通告,丰南、开平、古冶也纷纷连续发布最新禁行通告。具体详情如下↓↓↓

唐山市最新禁行通告

丰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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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道路禁止载人电动三轮、四轮车通行

为进一步规范载人电动三轮、四轮车交通安全管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减少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我区城区道路禁止载人电动三轮、四轮车通行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禁行区域:西南环线以东、南湖大道以南、学院路以西、汇丰大街以北的合围区域内道路(不含以上道路)。

2本通告所称载人电动三轮车是指外扣车棚,可拉载人员的三轮电动机动车;载人电动四轮车是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低、安全性差,无资格上牌照的四轮电动机动车(包含老年代步车)。

3自即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合围区域内的车主须自行对车辆进行处置,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对上路行驶的进行劝阻。2021年1月25日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禁行区域内将依法对上述载人电动三轮、四轮车行查扣并对驾驶人进行处罚。

4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5日

开平区这些车辆禁行

为切实加强危化品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严防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群死群伤事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对辖区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销售企业的梳理排查,决定在指定区域实施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本通告所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是指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的车辆,包括车辆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的车辆和未进行登记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

2

禁止通行区域:开平区二环路(不含)、开越路、马北路之内的道路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3

禁止通行时间: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

4

通行证办理:因特殊情况,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确需出行禁止通行区域、路段的,在确保安全技术性能和车容车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提前2日内持车辆行驶证原价及复印件、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押运员押运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或者货物营销合同)等必要材料到交警六大队办理禁行区域通行许可证,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5

对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擅自进入禁行区域、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受禁行区域、路段影响的单位、企业和交通参与者应提前做好安排,选择好出行线路,按照本通告或交通标志自觉遵照执行,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给予理解支持。

7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通告。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

古冶区禁行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落实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关于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冀交运〔2020〕190号)和《关于印发<河北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交运〔2020〕364号)及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唐政办字〔2020〕111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现对全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实施禁行。

全区范围内从即日起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已加装污染控制装置且在质保期内、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除外)。

2

全区所有用车单位要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禁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从事运输。

3

属于该区域禁行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

4

区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住建局、交通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监管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并做好实施及宣传工作。

5

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政府

唐山市主城区最新禁行通告

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主城区部分道路实施

禁止载货汽车通行措施的通告

唐政通字〔2020〕11号

为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拥堵、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决定对《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部分道路实施禁止载货汽车通行措施的通告》(唐政通字〔2019〕)11号)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措施整体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内部所有道路全天禁止大型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大庆道—开越路—南湖大道—唐丰南路—唐丰北路—大庆道合围区域。

二、以下道路全天禁止大型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大庆道,开越路,南湖大道(二环路至荷花南路),唐丰南路(南湖大道以北,原唐安南路),唐丰北路(大庆道以南,原唐安北路),建设北路(丰润区物流大道—大庆道)。

三、以下区域内部所有道路为绿色交通示范区,除全天禁止大型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外,每天7时至19时禁止小型载货汽车通行:朝阳道(含)—河西路(含)—裕华道(含)—河东路(含)—西窑道(含)—缸窑路(含)—建华东道(含)—龙泽路(含)—复兴路(含)—南新道(含)—光明路(含)—兴源道(含)—建华西道(含)—华岩路(含)—朝阳道(含)合围区域。

四、以下道路除全天禁止大型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外,每天7时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小型载货汽车通行:长宁道(站前路—建设路)、南湖大道(学院路—建设路)。

五、在限制通行的道路上,载货汽车确需通行的,应确保安全技术性能和车容车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车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依法申请并取得通行许可,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六、使用用途为警车、消防车的专项作业车在执行任务期间,准许在禁行道路通行。

七、工程救险车在执行救险任务期间,清障车在对交通肇事车辆、违法停放车辆、故障车拖车作业期间,洒水车、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在作业期间,准许在禁行道路通行。

八、小型载货汽车申请办理绿色交通示范区通行许可,动力来源为燃油(气)的,实行严格管控政策;动力来源为纯电动的,实行便利放宽政策。

九、凡禁止小型货车通行的区域、道路,全部允许车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部门规定标准的皮卡车通行。

十、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的载货汽车,还应遵守《唐山市人民市政府关于市中心区部分道路禁止危化品运输车通行的通告》规定。

十一、本通告所称大型载货汽车,包括重型载货汽车、中型载货汽车、重型半挂牵引车、中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专项作业车、中型专项作业车参照执行。本公告所称小型载货汽车,包括轻型载货汽车、微型载货汽车;轻型专项作业车、微型专项作业车参照执行。

十二、本通告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部分道路实施禁止载货汽车通行措施的通告》(唐政通字〔2019〕11号)同时废止。

唐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