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房屋有合法手续,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没有补偿决定,没有法院判决和执行文书,将原告房屋拆除,财物丢失掩埋,至今未给原告任何补偿。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估价报告的有效期内,被告x县人民政府未对原告作出补偿决定,亦未将补偿款予以提存。现上述估价报告已超过其应用的有效期,依法不能作为补偿依据。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赔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
【关键词】估价报告,征收拆迁,有效期,行政诉讼,补偿依据
一.原告陈述
原告房屋有合法手续,主体楼房与后院是经营多年的塑料制品厂,也是合理合法的,是受《宪法》、《物权法》保护的。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没有补偿决定,没有法院判决和执行文书,将原告房屋拆除,财物丢失掩埋,至今未给原告任何补偿,这是不可争辩的事实。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依据《宪法》第41条第3款,《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物权法》第三十七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原告依法应得到赔偿。被告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理由,应当依法撤销。
原告房屋被拆6年,土地一直没有被占用,荒凉至今,原告房屋双证齐全,合法有效,且具备恢复原貌条件,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六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原告要求恢复原貌有法可依,有理可叙。
考虑被告恢复原貌的困难,可以以货币的形式按当时的市价折价赔偿原告,被告必须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金。被告在拆除原告房屋前就应当全额支付给原告全部补偿费用,因被告侵占了原告的补偿费用,原告一直追要,被告迟迟不给,至今已拖6年,是一种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无法利用自己的补偿款投资和理财,直接影响原告的经济收入无法估量,只能加倍追加迟延履行金来弥补损失。
原告在房屋被拆前是经营多年的塑料制品厂,后院有砖混结构朝南房屋3间,朝西的房屋2间,厨房1间,共6间,院内空间全部彩钢顶,有吹塑机3台,制袋机3台,拌料机2台,汽泵3台,电闸箱、电表、75平方电缆200米等,有工人6名,因断水、断电,租不到厂房,停产停业5个多月。
二.原告观点
原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赔偿的决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具体的数额详见损失明细表。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判定被告承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恢复被拆房屋,内外装修装饰,生活用品及院落附属物原貌,并赔偿因房屋被拆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如果恢复原貌折价赔偿,判令被告双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金;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塑料制品厂、断水、断电、停产、停业的损失;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塑料制品厂、机器设备搬迁、租赁厂房等费用;6.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行政处罚所造成的损失,维权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精神伤害损失;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观点
本案原告要求我方对其房屋及相关物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成立。本案原告虽然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法院已经驳回了原告的起诉,现判决早已生效。后原告再次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强制拆除房屋未予补偿的行为违法,现生效判决虽然确认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未予补偿的行为违法,但该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的赔偿情形。
关于原告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问题。在原告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前,拆迁工作组曾不计其数与原告商谈房屋补偿问题,耐心、细致,不厌其烦的给原告讲拆迁政策和相关文件,要求原告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及评估报告结果签订补偿协议,但原告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并严重脱离市场行情,背离客观实际,提出巨额补偿数额,最终导致双方没有达成补偿协议。但没有达成协议的原因在原告方,并非是答辩人不给予补偿,而是原告漫天要价,答辩人作为政府,必须执行统一的补偿政策和方案,否则拆迁工作无法进行。
在同批次的拆迁户中,除原告等7户外均签订了补偿协议,领取了补偿款。2012年12月26日,答辩人会同多个部门进行强制拆除,拆除前,相关部门包括鉴定机构对原告的房产及附属物逐一进行了登记,屋内所有物品均由专人专车送到原告的住处或者其指定的地点,没有造成任何财产损失,有完整的视频资料可以证实整个拆迁经过。
原告的房屋经x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的x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其房屋价值为866529元。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原告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我方为原告留存了安置所需的商业楼,同时,房屋被拆除以后,原告多次支取补偿款,截止到2017年10月,原告共支取补偿款35万元。因此,对于原告被拆除房屋的补偿,我方只能按照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减去原告已支取的款项后的数额予以补偿,或者可以采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2019年6月13日,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给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原告领取补偿款(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866529元、停产停业损失9103元、搬迁补助1214元,如选择置换楼房可领取延期安置补助费110756元,合计987602元)及抽选楼号,并将上述款项如数提存至县公证处,但原告未予理睬,也未领取补偿款。
四.庭审意见
虽然原告向本院提出行政赔偿之诉,但本案实质上为赔偿原告因征收应获得而未得到的补偿纠纷。本案中被告x县人民政府因实施旧城区改造收回原告刘某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对原告予以补偿。被告提交刘某某x县x路东侧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估价报告,该估价报告的出具日期为2012年12月26日,其应用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现已超期。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10日对原告刘某某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责令被告x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对原告刘某某的房地产予以评估,并在评估报告的基础上提出补偿意见,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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