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04日09时47分许, 怀远县榴城镇境内禹都大道新桥社居委公交站台路段发生一起轿车撞两行人,造成两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20年12月11日成立了“11.4”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深度调查。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04日09时47分许,楚某前驾驶“苏D520NQ”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怀远县榴城镇境内,沿禹都大道自西向东行至新桥社居委公交站台路段时,与行人贾某玉、朱某玉发生碰撞,造成贾某玉、朱某玉当场死亡并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环境
事故现场位于怀远县榴城镇境内禹都大道新桥社居委公交站台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沥青路面,双向六条机动车道,中心由绿化带分隔。两侧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也由绿化带分隔,南侧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绿化带上设置有公交站台,站台东西两侧路口处均施划人行横道线。事故时间为白天,视线良好。事故路段限速60km/h。
检验鉴定及调查取证情况
1、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皖天正司鉴所【2020】法病鉴字第6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死者贾某玉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2、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皖天正司鉴所【2020】法病鉴字第6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死者朱某玉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3、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皖天正司鉴所【2020】痕迹鉴字第18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苏D520**”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右侧与行人发生过碰撞;事故时“苏D520**”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约为64km/h-66km/h。
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案发后,怀远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调查:
1、当事人贾某玉、朱某玉二人在道路上均不按交通标线指示通行,横过公路没有从施划有人行横道的位置处通过,二人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以及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当事人楚某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且疏于观察路面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深度调查发现的问题
事故路段为直道,南侧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绿化带上设置有公交站台,位于公交站台北侧道路中间的绿化带被行人踩踏出一条宽约0.5米的便道,植被被破坏。建议还原道路中心隔离绿化带上的植被,同时增加金属防护栏。群众缺乏交通文明的养成教育,交通陋习大量存在,不走人行横道、超速行驶等违法常见多发。
问题整改情况
(一)总结经验教训,加大路面防控,强化危机处置。
事故发生后,怀远县交管大队召开了由县局分管领导参加的,路面巡逻中队、事故处理中队人员会议,会议对“11.4”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层次多角度的分析,会议要求路面巡逻民警要切实履职尽责,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超速、无证、酒驾、超载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纵容。对辖区发生过的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要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根据事故的发生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巡逻时间、路线,优化警力配置。
(二)加大道路隐患排查力度,做到及时发现,迅速整改。辖区路面中队应加大道路隐患排查,对于可能对道路交通安全形成威胁的道路隐患进行全方位的排查,并在第一时间通知责任单位,迅速整改,消除隐患。
(三)深化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示。
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围绕重点人群、重点单位和重点违法行为,全力做好常态化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行人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驾驶机动车不注意观察确保安全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增强宣传教育的鲜活性、震撼性,切实增强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文明素质和防范能力。(李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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