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辆轿车在榴乡桥上开车“斗气”,频繁变道别车,最终造成交通事故。日前,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本案的齐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30日早高峰时段,齐某某驾驶黑色轿车与李某某驾驶白色轿车都在榴乡桥路口等待红绿灯。绿灯亮起,两车先后通过路口,李某某驾驶白色轿车率先向左侧车道完成变道,而齐某某也想向左变道,李某某未对其让行,齐某某变道不成便心生怨气。

之后,齐某某多次强行变道,在榴乡桥上曲折穿行、减速慢行,故意对李某某进行“别车”,李某某也左右变道,试图摆脱齐某某,但未能成功。最后,李某某头脑发热,一气之下从最左侧车道左侧对齐某某强行超速超车,导致两车发生交通事故

承办检察官对二人进行讯问过程中,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追悔莫及。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指引,机动车驾驶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等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追逐竞驶”;综合考虑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以及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认定“情节恶劣”。本案中,齐某某、李某某均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检察官提示

广大司机在驾车途中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互相礼让、文明驾驶,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切忌出于竞技、斗气、追求刺激等原因相互追逐,危害自身和他人的行车安全。“道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任何触犯法律,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丰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