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的公告
喀什地区各参保单位及广大参保群众: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有关通知要求,为加快推进企业职工、机关事业与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之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现“全程网办”和“跨省通办”,现就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不含兵团、跨统筹制度)内流动就业的,不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待全区社保经办信息系统三版上线运行后,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可通过办理参保人员续保业务或参保人员个人编号合并业务,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数据合并;自治区范围内各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经办信息系统三版上线运行前,对于已符合退休条件需办理退休手续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按照原流程继续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于在自治区范围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队退役人员,由自治区统一从人社部平台下载接续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各地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向自治区提出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待全区社保经办信息系统三版上线运行后,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确认数据和基金到位情况下,办理参保人员续保业务或参保人员个人编号合并业务,完成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数据合并;自治区范国内各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经办信息系统三版上线运行前,对于已符合退体条件需办理退体手续的退役军人、跨省流动的退役军人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的退役军人,按照原流程继续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跨制度流动,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待全区社保经办信息系统三版上线运行后,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可通过办理参保人员续保业务,完成新增参保,后续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个人险种互转业务;自治区范围内对于已符合退休条件需办理退休手续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按照原流程继续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四、自2021年1月1日起,跨省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直接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不得要求参保人员返回转出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对于参保人员无法准确提供转出地区名称的,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可通过部转移系统协助进行查询。转入地直接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两地按照相关流程实现关系转移业务联网办理。待人社部开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网上申请服务后,可通过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全程网办”。
五、自2021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待全区社保经办信息系统三版上线运行后,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办理参保人员续保业务,完成新增参保,后续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个人险种互转业务。
六、自2021年1月1日起,跨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参保人首先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流程,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归集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归集申请,并提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信息,无需出具《参保缴费凭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归集地)社保经办机构归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后,对符合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直接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两地协同办理后续转移手续;对不符合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直接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信息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信息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归集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部转移系统查询获取。待人社部开通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网上申请服务后,通过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全程网办”。
各参保单位、广大参保群众,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大家也可通过登陆国家社保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多种渠道,进行转移业务的线上申请,查询个人权益记录等。
喀什地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0年12月29日
(来源:喀什地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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