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
又到了农民工们讨薪返程的时期
今天我们来说一说
村干部们讨薪的那些事
吕某芳受聘于大河村委会担任该村妇联副主任。经村两委研究决定,吕某芳每月工资202元、每日工资6.74元。
吕某芳尽职履责,经乡镇经管站结算,大河村共拖欠吕某芳工资共计12148.68元。吕某芳多次向大河村委会催讨,大河村委会均拒绝支付。
2019年6月3日,吕某芳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村民委员会与村干部之间发生的工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吕某芳不服该通知,遂提起民事诉讼,请求:
判令大河村委会立即清偿拖欠的工资12148.68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诉讼费用由大河村委会负担。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裁定驳回吕某芳的起诉。吕某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吕某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
大河村委会与吕某芳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吕某芳在大河村民委员会担任妇联副主任,本身并不脱离生产,双方之间的关系中大河村委会不是用人单位,吕某芳也并不是劳动者。因此,大河村委会与吕某芳之间并不具有劳动关系。
二
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本案是吕某芳以要求村委会支付其作为村委会成员在任职期间被拖欠工资为诉求提起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是否享受误工补贴以及享受补贴标准应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且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事纠纷,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吕某芳提供的关于拖欠其工资(补贴)的证据均由大河村委会出具和确认,大河村委会亦未应诉答辩,双方之间并无争议,不构成诉,也无法排除当事人通过法院裁判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形,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三
村干部的误工补贴以及补贴标准由谁决定?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吕某芳本身是大河村村民,其在大河村委会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是否给予吕某芳补贴以及补贴标准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应由大河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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