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网
【环球网报道 记者 尹艳辉】官司缠身的乱港头目、“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12月23日获准保释候审后,30日再次向警方报到。香港“东网”报道称,黎智英当天向警方报到后在寓所密会多名反对派人士,包括前议员李卓人、民主党前主席何俊仁、李永达以及该党现任副主席林卓廷,密谈逾2小时后离开。
报道称,黎智英车辆30日下午约5时到达警署,在逗留约数分钟后,他与两名律师走出警署,并乘坐私家车返回寓所,据称其车辆回程时再被警方截查。
“东网”报道提及,同一时间,有人运送晚餐材料到黎智英寓所外,计划再度于寓所内开餐。直至30日晚约9时30分,一辆7座车载着数人离开,驶到警方路障时再被截停调查。警员确认车上所有人身份,约5分钟后放行。
据港媒此前报道,黎智英被控欺诈后再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中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他在两案中均被拒保释。黎智英23日被押解到香港高等法院,一并就两案申请保释,法官李运腾23日批准黎智英以现金1000万港元保释外出,另需3名人事担保,各10万港元。
此外,黎智英也须交出全部旅游证件,不得离港,除到警署及往法庭应讯外,亦不得离开住所,每周须到警署报到3次。另外,他还需承诺在保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进行任何可被视为请求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对香港或中国进行制裁、封锁或采取其他敌对行为的行动,包括不得会见外国官员、不得接受电视、电台或网上访问、不得在纸本或网上发布帖文、评论和讯息。
针对香港高等法院批准黎智英保释的裁定,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兼法学教授傅健慈曾直指上诉庭匪夷所思,他表示,按香港法治明文规定,黎智英早前在保释期间涉嫌犯罪被捕,理应不准保释,他们称裁决令市民对法治感到失望。
全国政协副主席、香港前特首梁振英也曾在脸书发文表示,黎智英潜逃的机会极高,质疑“法官又错了”,梁振英反问:“如果他(黎智英)逃离香港,决定准许保释的法官要负责吗?”
另据报道:
黎智英现身法院应讯:低头躲镜头,忙用手掩面
黎智英现身法院,低头掩面,躲避镜头。(图:东网)
海外网12月31日电 香港律政司就黎智英保释结果上诉至终审法院,案件于31日上午10时开庭审理。黎智英上午9时28分抵达法院,面对镜头,频频低头掩面。
据香港东网消息,黎智英抵达法院后,在法院外有大批媒体记者追访,期间黎智英低头逃避,又用手掩面欲避开镜头,狼狈画面被港媒拍下。
多案缠身的黎智英因涉嫌欺诈及违反《香港国安法》而被落案起诉,他在上周三(23日)就两案一并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保释并获批准,引起各界哗然。香港律政司就保释申请结果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排期于今日(31日)开庭审理。
30日,有香港市民组织发起活动,在终审法院留守24小时,一行人呼吁撤销黎智英保释,赶走“毒苹果”。“爱国护港101”一名代表指出,社会对此事件极度不满,希望终审法院能“拨乱反正”。
黎智英以千万港元获保释 人民日报:对香港法治伤害太深
纵容罪恶,就是对正义残忍。
12月23日,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及串谋欺诈的乱港头目黎智英,被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保释。消息一出,舆论愕然,香港市民难掩愤怒,包括很多法律专业人士在内,各界人士纷纷发声反对,特区政府律政司坚决提出上诉,唯有极少数反中乱港分子额手称庆。香港内外普遍质疑,黎智英身负重罪,倘若借此逃遁或在保释期间继续祸乱香港,谁来负责?
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决,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官必须遵循的准则。黎智英身负多项指控,其中包括因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被指控,该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该条款非常明确,“不得准予保释”是常态,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即法官不是“有理由相信”,而必须是“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不会继续作恶,才能准予保释。这意味着,准予保释是例外,且门槛很高,为的就是防止嫌疑人在保释期间继续危害国家安全。黎智英恶名昭彰,极度危险,却成为香港以违反国安法罪名逮捕的嫌疑人中,首个被保释的人,实在匪夷所思。香港国安法立法后,如果像黎智英这样的乱港祸首都可以保释,还有谁不能保释?
即便如此,反对派又跳出来,污蔑保释条件“过于苛刻”,这纯属别有用心。一些人被他们迷惑,误以为保释条件已足够严格,可以防止潜在风险。这完全是小看了黎智英。一方面,黎智英财力雄厚,关系网密布,无论是藏在家中策划乱港行动,还是弃保潜逃,都不是难事;另一方面,黎智英是一些外部势力的重要棋子,反华价值很大,外部势力也有为其逃港提供方便的动机。由此看来,法官设定的保释条件几乎形同虚设,与黎智英对国家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完全不成正比。如果不信,不妨看看反中乱港分子许智峰等人,哪个不是保释后潜逃,连一个“小年轻”曾志健都有办法逃跑,更何况“能量”比他大了不知多少倍的黎智英?这些惨痛的教训难道还不足以警醒?
而值得追问的,又何止是保释问题,黎智英相关案件的司法管辖问题同样值得审视。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经相关法律程序,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辖权。长期以来,黎智英不仅在网络、媒体上公开呼吁外国制裁香港,甚至私会外国政客,摇尾乞怜、卖国卖港。自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相关言行仍未停止。美国对香港的一系列制裁,黎智英无疑发挥了重要帮凶作用。黎智英也因此成为首个以“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起诉的嫌疑人。而黎智英被捕后,美国副总统彭斯、国务卿蓬佩奥等西方政客迅速跳出来,施压港府放人。这恰恰进一步坐实了“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相关指控。凡此种种,难道还不足以启动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很多香港市民呼吁,驻港国安公署完全可以依法果断出手介入此案,这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黎智英所涉案件事关国家安全,在香港具有标志性意义,倘若司法机关不能秉公处理、依法办事,就会对香港法治和社会公益造成巨大冲击,将国家安全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产生难以估量的负面效应。目前,香港律政司已正式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并要求在等候处理上诉许可期间再度羁押黎智英。我们期待,香港司法机关严格落实基本法、香港国安法规定,作出正确选择。我们相信,在中国的土地上,在香港国安法出台之后,像黎智英这样的叛国乱港分子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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