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优化中心

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改善大气质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调整优化中心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区域

1、齐河主城区:纬二十一路(齐盛大街,含)-友谊路(含)-金石大街(含)-河里路(含)-国道308(不含)-顺德路(含)-晏坡路(含)以内区域;黄河大道(含)、晏华路(含)、焦斌防汛路(含)。

2、黄河国际生态城:G309(不含)以北、黄河大道(含)以东、科技路(翠微路,含)以西、黄河北展堤(含)以南。

二、管理车型

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危化品运输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车辆。

三、管理措施

(一)上述车辆确需进入管理区域运送生产生活物资的,应持管理区域内收货或出货单位证明信办理临时通行证明,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通行;凌晨2:00—6:00、早7:00—8:30、中午11:00—14:00、晚17:00—19:30禁止通行。

(二)达不到国IV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禁止通行。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城市管理、邮政等公共服务车辆实行备案通行。

(五)公安交警部门将启动全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违法车辆进行抓拍取证并依法处罚。

本通告自2021年01月06日起施行。2019年9月17日发布的《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齐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