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

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公开一则起诉书(杨培银故意杀人案)

据此前报道

杨培银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

01

(起诉书)杨培银故意杀人案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杨培银,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2********,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程度,农民,住巨野县**镇**村**村**号。2019年4月10日,因辱骂他人,被巨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巨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培银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培银与邻居被害人杨某甲因宅基地纠纷,存在多年矛盾,2019年10月12日17时许,在巨野县**镇**村被害人杨某甲家门口,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争执,在双方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杨培银持事先藏在身上的砍刀,向杨某甲的妻子被害人张某某的后脑勺部猛砍一刀,砍刀刀把断裂,砍刀掉在地上;后被告人杨培银返回家中拿了一根木棍,持木棍向杨某甲母亲被害人姚某某左前臂及后脑部猛砸,被害人杨某甲上前阻拦并与被告人杨培银厮打,木棍掉地之后,被告人杨培银再次返回家中拿了一把菜刀,追赶被害人杨某甲并将被害人杨某甲的左侧脖颈处砍伤。连伤三人后,被告人杨培银返回家中喝农药自杀未遂。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杨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砍刀、菜刀、木棍等照片;2.书证巨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书、发破案经过等;3.证人杨某乙、吕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姚某某、杨某甲、张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杨培银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巨野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等;7.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笔录巨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培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卫东

检察员王丹丹

2020年1月13日

02

杨培银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生效

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杨培银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生效

日前,由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培银故意杀人一案,经巨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杨培银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该判决于2020年12月21日生效。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