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上诉人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求
1.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支付李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4237.76元;
2.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庭审中,李xx增加诉讼请求为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承担李xx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10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
一、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向李xx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15日的工资11830.4元;
二、比亚迪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李xx支付2018年、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为9202元;
三、比亚迪向李xx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5日加班未调休的调休假工资8687.5元;
四、比亚迪向李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4179.44元;
五、比亚迪向李xx支付律师费5000元;
六、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求:
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0)粤0307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内容,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84179.44元;
2.请求撤销(2020)粤0307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判决内容,依法改判上诉人只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946.62元;
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答辩:
1.上诉人提交的《采购业务人员职业行为规范》在内容上新增了用以处罚李xx的条款,但未履行公示告知义务,未对被上诉人进行任何培训。
2.上诉人于2019年3月对被上诉人作出的处罚是依据《员工手册》,由一级处罚改为警告;数月后,上诉人又于2019年9月16日再次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四级处罚决定,违反《员工手册》关于“不重复处罚“的规定,严重侵害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
经查,被上诉人分别于2018年7月20日、2018年8月18日、2018年7月23日、2019年1月9日四次违规使用供应商账户登录系统。而被上诉人提交的《公司关于登录供应商系统事件处罚邮件》、《同事转发的公司在3.19和3.20更改处罚的邮件》载明,上诉人已经就2018年5月至12月期间发生的违规使用供应商账户登录系统的行为作出处理,即给予被上诉人等员工警告处分。上诉人主张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由为上诉人的处罚制度已经明确规定了处罚的流程及等级,警告并非上诉人的处罚等级之一,不存在重复处罚的情形。
对此法院认为,警告虽不是上诉人的处罚等级之一,但属于上诉人自主决定后作出的处理结果,2019年9月上诉人又以被上诉人2018年6月27日至2019年5月31日违规使用供应商账号登录采购系统达两次以上为由,给予被上诉人四级处罚,即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重复处罚。一审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进行四级处罚的行为系二次处罚,与上诉人《员工手册》第二节6.1.4关于“对员工违反公司规定的统一行为,不重复处罚”的规定相违背,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的行为,并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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