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秽物品,不仅毒害人们的思想,而且非常容易诱发一系列的犯罪,对于广大人民的危害极大。
我国刑法第364条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认定为犯罪,可以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看到传播淫秽物品罪,会有很多朋友有疑问,既然传播淫秽物品认定为犯罪,那么什么才算是淫秽物品呢?
法律上所说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籍、影像、录音等。包括短信、声讯台语音、电子刊物等。
关于淫秽物品的范围,还要注意很重要一个细节。如果是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括有关人体生理知识、生育知识以及性知识、性教育等方面的社会科学作品和自然科学作品。因为这方面的作品,有利于医学的发展,是不可缺少的。
同时刑法规定了:一些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视为淫秽物品。
这里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现实中或者历史中,具有很高艺术价值、文学价值的作品。比如说《金瓶梅》,在历史文学史上有一定的地位。这类作品算不算淫秽物品呢?
《金瓶梅》包含了一些色情内容的描述,但是它却具有一定的文学价值。小编在某度进行搜索,发现《金瓶梅》是经过出版社校注出版过的。
所以说对于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能一概都视为淫秽物品。但是一般对于类似作品的复制、传播会进行必要的管理,不能任其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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