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还有一个多月就到春节了,
在外打工的梧州人也陆陆续续的回来, 朋友聚餐啊同学聚会啊又得安排上 高兴一起喝点小酒不打紧,但有些事情一定要注意了!别喝着喝着把命喝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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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

一男子参加同学聚会饮酒后死亡事件

27名共同聚餐者全被判担责!

男子聚餐后死亡!27名共同聚餐者全被判担责!

毕业之后许久不见, 为联络感情,同学间组织了一起聚餐活动,借此机会欢聚一下。 张某根是聚会中的一员, 因为气氛热闹,所以兴致高涨多喝了些白酒,以表示高兴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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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20时许,聚会结束后,他独自驾车回家,于21时14分许,在路上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发现, 张某根 系醉酒后驾驶,本应由本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事情还没完……

事情发生在今年2月20日晚,事发后,张某根的家属起诉当日参与同学会聚餐的沈某等27人,认为聚会的共同组织、参与者,均未尽到共同饮酒人负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和相应的照顾、保护等特定义务,应当对张某根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但张某根的初中同学辩称,吃饭时并未劝酒,聚会期间只有张某根一人饮酒,且早在开席之前,大家都已经互相提醒了,开车不能喝酒。

事发后出于人道主义,大家纷纷给, 张某根家属送上了人情关怀金,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亲朋好友之间聚餐饮酒本是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同时各共同饮酒、聚餐者应对其他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照顾和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而同桌聚餐者的义务更应高于其他共同聚餐者。

本案中,张某根与沈某等共28人聚餐,其中六人与张某根同桌,在张某根已达严重醉酒程度时,聚餐者放任其独自离开,于情于理对意外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在综合考虑了 张某根死因,及共同聚餐者的过错程度,最终 酌情判决:被告沈某等六名同桌聚餐者,每人承担5250元的赔偿责任,其余二十一名共同聚餐者,则每人承担3150元。

对于相关案例,绍兴中院法官表示,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在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案件中的“注意义务”主要存在两个阶段:

  • 共饮时:宴请组织者负有提醒在场人适量喝酒的义务,其他共饮者亦不能强行劝酒、罚酒,还应当特别注意观察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状况。

  • 共饮后:共饮人负有对过量饮酒者的救助义务,如劝阻酒驾、联系家属、送医就诊、安全护送等,若共饮人在饮酒时有强劝、逼迫、许诺等不当行为的,将负有更严苛的救助义务。若饮酒人系自身原因醉酒的,共饮人仅在具有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

在审理中,法院对于已尽注意义务的共饮人,一般不判定承担赔偿责任;若经查明共饮人存在一定过失,未尽注意义务的,也将酌情判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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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这种劝酒要承担法律责任

梧州人记住!以下4种情况劝酒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扩散出去, 让所有人都看看!

尤其是身边爱喝酒的人!

年关了,不管你是在家还是在外,

和家人还是和朋友,

都不要“劝酒”、“呛酒”;

喝酒之后确保大家都安全到家。

并且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同意请在文末点个好看!

来源:澎湃新闻、一线零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