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刘文茂是攀枝花市某大学一名大学生,今年21岁。

进入学校后,刘文茂发现自己并不喜欢现在的专业,平时只是敷衍老师,学习成绩一般。

刘文茂的感情生活也不顺利,他曾经向三个女孩表白心迹,可是人家觉得他没什么出息,都拒绝了。

后来刘文茂逐渐迷失了方向,整日把时间花在打游戏,看三级片等不良嗜好上,逃课也越来越多。

2017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刘文茂从学校教学楼二楼男厕所出来,发现女厕有个女同学在里面,因为当时楼道没有人,就起了“揩油”的心思。

他返回男厕所把自己的衣服、裤子全部脱光,进了女厕所并把灯关了,就推开挡板进了女生在的那个坑位,抱住女生的腰部。

女生害怕极了,说自己有600元钱,可以全部给他,请不要伤害她,刘文茂没回应,女生剧烈反抗,他对女生实施了猥亵。

猥亵过程中刘文茂产生了想和她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因为女生说还是处女,求他不要伤害她,刘文茂就放弃了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又对女生实施了猥亵后离开。

受害的女生是同校的大二学生杜小云,为了准备考试,晚上独自在教室自习。

受到猥亵后,杜小云边跑边哭还在敲旁边辅导员办公室的门,过了一会,学校的辅导员黎某赶来,一起带她到学校保卫科报警。

本案系真实案件,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法律分析】法院认为,刘文茂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在犯罪中自动放弃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中止);还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刘文茂在犯罪中实施了强奸和强制猥亵二个犯罪行为,在强奸时自动放弃犯罪,构成强奸罪(中止),不属情节显著轻微,后又强制猥亵被害人,其犯罪行为均应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刘文茂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予以从轻处罚。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

刘文茂犯强奸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结语】大学生应努力学习,好好把握大学时光,掌握先进的科技知识,开拓视野,为将来走向社会做准备。如果不能有很好的自控力,一旦迷失自己,染上不良的恶习,稍有不慎,就会走向犯罪的道路。

在本案中,刘文茂没有抵制住外来的诱惑,在黑暗的深渊中越陷越深,终于闯下大祸,后悔莫及。

等待他的,是四年的铁窗生涯和一生抹不掉的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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