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芝东,男性,1955年生,汉族,大专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原马龙县通泉镇通泉村委会党总支书记,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4月2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
(1)2008年,被告人林芝东利用通泉村委会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王某某购买村委会集体房产提供帮助,后收受王某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2)2010年,被告人林芝东利用通泉居委会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便利,在通泉居委会转让通过拍卖取得老农业局土地给柏某的过程中,收受柏某委托普某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2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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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事实
2011年11月,被告人林芝东利用通泉居委会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社区主任施某某(已判决)、副主任王某某(已判决)、治保员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张某某的名义象征性出资人民币4.98万元,将北门一组位于通泉居委会(老畜牧局围墙外)的八宗集体宅基地侵吞并私分,后由施某某、林芝东、王某某、张某某 、董某某出资建设地基。
其中林芝东、施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各分得一宗宅基地,张某某分得两宗宅基地,另两宗分别卖给杨某某和朱某某。
经鉴定,八宗宅基地共计价值人民币220.8万元;除已交纳的人民币4.98万元,实际共同非法占有价值人民币215.82万元,林芝东占有的宅基地价值人民币26.97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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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事实
2011年,被告人林芝东利用通泉居委会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社区主任施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通泉社区居委会位于马家坝的140.85亩集体土地以46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林某某及顾某,后该土地被林某某倒卖。
被告人林芝东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共计2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林芝东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占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215.82万元,个人占有26.977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林芝东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140.85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林芝东2019年2月15日主动到区监察委说明其收受他人财物25万元的问题,系自首,对于该桩非公受贿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其余犯罪事实,林芝东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对被告人林芝东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林芝东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予以追缴。
✍️图文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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