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陆河县“10·8”较大建筑施工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详情

2020年10月8日10时50分,陆河县看守所搬迁工程商务楼屋架模板倒塌,造成8死1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163万元。

直接原因

1、违反规定,直接使用外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体系,支撑体系未加固或与已完成的建筑结构没有有效连接;

2、天面混凝土施工工艺不当,结构柱未按要求浇筑,屋架及挂板混凝土在强度达到75%以上后浇筑,未设置可靠支撑,防止天面模板支撑倾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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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

涉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失,违法施工经营,施工管理混乱。

向没有相关执照和资质的个人非法分包。

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未在施工现场履行管理职责,而是派实习生到施工现场收集资料。

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造假,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台账记录造假。

没有图纸会审,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先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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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理单位:

严重违反规定,工作形同虚设,制度不落实,弄虚作假,聘用无证人员开展监督工作;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均为挂靠人员,不在现场履行职责。

3、设计和图纸审查单位:

工程设计存在缺陷,图纸会审不到位;

4、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缺失。

一名不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被派往施工现场,工作职责不明确,导致管理不善,导致失管、挂空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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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二、其中9人已被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法人、副总经理、承包商、施工安全员、一级建造师、测绘员、建造师。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陆河分公司负责人。

三、三人被拘留,其中两人取保候审

施工单位搭建外脚手架的“小工头”被拘留

对现场实际监管人员和监管单位实际监管人员予以拘留,取保候审。

三、苏某某、叶某某等人参与该项目,涉嫌非法围标、串通,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 这20名公职人员,主要负责提出纪检监察委要查处其履职行为、深入检查、调整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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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处理意见。

李某华,男,本科学历,法人兼总经理。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汕尾市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7日批准逮捕)。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委托人。

余某辉,男,大专学历,副总经理,主管工程安全。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汕尾市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7日批准逮捕)。

杨某平,男,中专学历,系涉案施工的“承包人”,工程实际负责人,事故现场作业主要负责人。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汕尾市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7日批准逮捕)。

邱某艳,男,无证受雇于“承包人”杨某平担任潞河看守所工程施工安全员,没有持证上岗。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汕尾市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7日批准逮捕)。

黄某长,一级建筑工程师,专科学历,陆河县看守所项目负责人,但在2020年9月17日聘用期满后,他仍与建筑公司续签了聘用合同,但他没有履行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汕尾市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7日批准逮捕)。

叶某勤,男,初中文化程度,“承包人”杨某平聘用测量师、建筑工人,无证书。2020年11月17日,汕尾市检察院提出追究其法律责任。

吴某旺,男,初中文化程度,是鲁河看守所施工现场无证搭建外脚手架、安排无证人员作业的“小工头”。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2月3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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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处理意见

林某航,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汕尾市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7日批准逮捕)。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委托人。

2、田某,男,涉案建筑工地总监理工程师,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汕尾市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7日批准逮捕)。

3、彭某栋,男,陆河分行行长

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汕尾市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7日批准逮捕)。

刘某专,男,为陆河县看守所搬迁工程监理部实际驻场监理。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0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11月18日取保候审)。

谢某,男监工,看守所迁建工程监理部现场实习监理员 ,未取得监理资格,伪造监理工程师签名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0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11月18日取保候审)。

(3) 设计单位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建议对漯河分行行长、负责人、施工总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结构设计助理工程师依法给予处分。

(4) 图审单位相关人员待遇建议

建议对汕院长、陆河公司负责人、建筑总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结构图审稿人依法给予处分。

(5) 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处理意见

建议纪委对以下人员的表现进行调查查处。

朱某文,男,陆河县公安局副局长。

彭某波,男,陆河县公安局网络安全大队副大队长。

刘某进,男,陆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

刘某远,男,陆河县公安局副书记、政委,陆河县看守所搬迁工程领导小组副组长。

丘某肖,男,陆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教导员。

朱某耿,男,陆河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

陈某冲,男,陆河县公安局水唇派出所所长

(6) 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处理意见

建议纪委对以下人员的表现进行调查查处。

1、 罗某声,男,陆河县住建局局长

2、 黄某军,男,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3、彭某双,男,陆河县住建局质安站站长

4、彭某洲,男,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股负责人

5、彭某升,男,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与建设项目管理股负责人

(7)陆河县委县政府有关人员处理意见

1、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陈某勇、罗某新,常务副县长叶某美深入检查。

2、彭某洁,男,陆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建议纪检监察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查处。

3、林某毅,男,陆河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建议纪检监察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查处。

(8) 汕尾市住建局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人员意见

建议责令以下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深入检查、调整岗位。

吴某昊,男,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某棠,男,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余某治,男,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负责人

(9) 其他人员处理意见

苏某某、叶某某涉嫌在漯河县看守所工程中非法围贴招牌,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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