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8日,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四部门联合发布《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缴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明确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缴拨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流程,同时统一了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缴拨和待遇发放的时间节点,其中对于各地人社部门来说,最重要的调整就是养老保险基金缴拨和待遇发放时间的统一,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年度预算,于每月底前向省财政部门申请次月全省基金支出计划。省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月 5 日前将资金从省级社保财政专户分别拨付至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市县社保财政专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 15 日完成养老金发放(遇节假日则提前)。
在本次调整之前,我市养老金发放时间为:市本级(含广陵区)、邗江区、宝应县每月10日,江都区每月5日,仪征市每月8日,高邮市每月15日。按照省人社厅要求,我市养老金发放日将统一调整为每月15日,除高邮市以外,我市其他地区都将面临工作机制和节奏的调整以及宣传解释和信访接待的压力。
来源:扬州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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