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组织征地拆迁,签补偿协议,他们是合法主体吗?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分析: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街道办并不是征地拆迁的主体,但征地拆迁的主体可以委托街道办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如果街道办是受委托的,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

除此之外,居委会还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等。居委会在本地区办理公益事业所花费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可向居民筹集,但是必须根据自愿原则;受益方为单位的,经其同意,可向本居住地区的收益单位筹集;收支帐目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由此可知,那些没有召开业主大会就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既无权替业主决定事项,又无法使用公共维修资金,只能依靠上级拨的经费解决一些小问题。其地位总是有些尴尬。

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居民认为居委会参与了拆迁工作,但即使居委会参与了拆迁工作,其所能做的只是辅助作用,例如宣传政策、协商沟通等,真正的实施主体并非居委会,在诉讼中,居委会也不可能成为适格被告。但有些被拆迁人收到过由居委会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等拆违文件,这些所谓的“文件”只是提示、劝诫被拆迁人,并不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被拆迁人不必为此担心。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