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梁化镇四民村一村民,1988年放弃自己责任田,举家户口外迁,20年后(2008年)回家以毁坏庄稼的方式强行索要已经另承包给他人的耕地,从而引发纠纷。被毁庄稼的农户求助镇政府,镇政府让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法院又认为应该由地方政府解决,在政府与法院之间,当事人不断上访诉讼,由县政府到省高院……但12年过去了,至今仍然悬而未决。

镇政府调解4年未果“踢”给法院

2008年的一天,惠东县梁化镇四民村光福村民小组刘某清三兄弟承包地的庄稼被毁了,一打听才知是本村村民刘某洪所为。据梁化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2010年出具的《关于刘某清兄弟等人信访事项的答复》,原来,1988年刘某洪全家将户口全部迁移到惠州市惠阳区奥头街道谋生,抛荒其原有的责任地(以下简称“争议地”),当时,刘某洪农户没有与光福农村经济合作社(现为光福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回本村管理和耕种他家的原有责任田,村粮食任务底册没有刘某洪的户名。1992年村小组土地依法调整村内的抛荒土地,村民决定将涉案抛荒地承包给刘某清兄弟三户,分别签订了《承包合同》,并报镇政府备案,自此,由刘某清兄弟三户承担相应的粮食任务。

(信访答复第1页)

(信访答复第2页)

2008年(约20年后),刘某洪回村向刘某清兄弟讨要“自己”的责任田(现争议地),而刘某清兄弟认为,争议地1992年土地调整时,是自己从四民村光福经济合作社承包的,并有土地承包合同,从那时起就一直耕种并承担粮食任务,争议地的承包经营权是自己的,自然拒绝把争议地还给刘某洪。

(刘某清承包合同)

于是,刘某洪就采取毁坏庄稼的办法让刘某清兄弟无法耕种,并声称,“我种不成,谁也别想种!”刘某洪也是说到做到,从2008年起直到现在,争议土地一直处于荒芜状态,围绕该承包地的纠纷也从那时起一直到现在。

(由于庄稼被人为毁坏,争议土地常年杂草丛生)

虽然梁化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从2008年起就进行调解,遗憾的是并未调解成功,其2012年2月15日出具的《关于四民村光福村小组村民刘某清兄弟与刘某洪土地纠纷调解说明》称:该争议发生后,我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会同国土、农办、四民村委组成工作组进行调查,并分别与2008年6月4日、2008年10月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均未成功。对此请求上级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家会诊,终无结果。为此,建议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镇政府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法院“踢给”给县政府

根据梁化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建议,刘某清兄弟向惠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判令刘某洪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判令刘某洪赔偿其损失17 500元。惠东县人民法院(2012)惠东法立裁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刘某清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依据该法121条的规定,裁定对刘某清兄弟的起诉,不予受理。

(惠东县法院不受理)

刘某清兄弟不服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惠中法立民终字第22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确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本案应该由人民政府处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决。”

(惠州中院裁决应由人民政府处理)

起诉惠东县政府不作为败诉

根据法院的判决,2013年7月22日,刘某清兄弟以邮政快递方式请求惠东县人民政府确认其对争议土地享有使用权,责令案外人刘某洪停止对争议土地的侵害,排除妨碍。四个多月过去了,惠东县人民政府没有回复。于是,刘某清兄弟以惠东县人民政府不作为由,把惠东县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惠中法行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四)项规定:“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原告刘某清兄弟诉求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不属于行政案件审理范围,建议刘某清兄弟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还认为,刘某清兄弟的请求是通过邮寄方式给惠东县县长个人,不是给县政府的,不符合相关规定。惠东县人民政府在本案中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刘某清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刘某清兄弟的诉讼请求。

(惠州中院行政判决书)

省高院判决惠东县政府违法

刘某清兄弟不服,向省高院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310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本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即:因土地经营权发生纠纷的可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并认为县长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清兄弟通过邮寄的方式把请求邮寄给县长,收件单位是惠东县人民政府,并无不当。惠东县人民政府“答辩理据不足……”判决:“一、撤销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惠中法行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二、确认被上诉人惠东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三、责令被上诉人惠东县人民政府对上诉人确认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广东省高院判决惠东县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仲裁裁决得到惠东县法院维护

2014年广东省高院判决惠东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4年后,2018年刘某洪便申请仲裁。惠东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惠东农仲案【2018】第01号裁决书(以下简称仲裁书)裁决,认为刘某清兄弟依法取得的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代耕行为,裁决:被申请人刘某清三兄弟于本裁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30日内将其耕种的原属申请人的7.08亩水田返还给申请人刘某洪。

(仲裁书裁决刘某清土地退还给刘某洪)

刘某清兄弟不服仲裁书的裁决,提起诉讼。他们在起诉书中称,仲裁书明显违法,《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必须将承包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否则构成违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刘某洪全家迁到了惠州市惠阳区奥头街道,依照上述两项法规的规定,刘某洪的全家不应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刘某清兄弟在起诉书中还称,仲裁书裁决超过时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11条规定,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时效为2年,而申请人刘某洪损坏争议地庄稼引发纠纷发生在2008年,而申请仲裁时间是2018年,明显超过法定时效。刘某清兄弟在起诉书中还认为,仲裁书违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15条“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的案件仲裁机构不应再受理”的规定。

刘某清三兄弟请求法院判决惠东农仲案【2018】第01号裁决书违法,撤销该裁决书;判决争议土地经营权归刘某清兄弟所有。

而惠东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3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惠东农仲案【2018】第01号裁决书合法有效,驳回刘某清的全部诉讼请求。

(惠东县人民法院维护仲裁裁定,驳回刘某清兄弟请求)

惠州中院裁定仲裁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由政府处理

刘某清兄弟不服惠东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3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进行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3民终101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属于土地经营权权属的争议,应当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处理,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一、撤销惠东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3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刘某清兄弟的诉讼请求。”

(惠州中院裁定撤销初审法院判决)

惠州市中院又将“皮球”踢回给惠东县人民政府,惠东县人民政府又如何解决,至发稿时没有任何消息。

“心无百姓莫为官”

习近平总书记在《之江新语 心无百姓莫为官》一文中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的一桩桩“小事”,是构成国家、集体“大事”的“细胞”,小的“细胞”健康,大的“肌体”才会充满生机与活力。对老百姓来说,他们身边每一件琐碎的小事,都是实实在在的大事,有的甚至还是急事、难事。如果这些“小事”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就会影响他们的思想情绪,影响他们的生产生活。

刘某清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之所有长达12年悬而未决,很显然,这事在一些官员的心里认为是无足轻重的小事,随意找个借口一脚踢开了事。刘某清与刘某洪的土地承包纠纷先是找镇政府,镇政府让找法院,惠东县人民法院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踢给”惠东县人民政府,惠东县人民政府不理睬,当事人起诉惠东县政府不作为,惠州市中院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向省高院上诉,广东省高院判决惠东县政府不受理刘某清土地争议纠纷违法……

行政和司法不是“踢球”,政府和法院也不应该是“踢球”运动员,而为何在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中有关机构却都是典型的“踢球”高手,究其原因,是他们心里没有百姓,不把百姓的事放在心上。

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公开发布了《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要求乡村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我们期待相关官员、法官,能牢记总书记的嘱托,心怀百姓,带头依法行政,履行法院判决,对刘某清的土地承包使用权纠纷尽快处理、化解矛盾。我们也将在第一时间进行跟踪报道。

原文:法制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