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协议?征收方趁被拆迁人范先生在外地工作,家里仅有89岁老人独自在家的情况下,组织众多人员对范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拆。范先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一案件。

范先生家居住在四川省成都市某城中村,在村里拥有一套面积为455平方米的农村住宅。2020年3月2日,征收方为实施某产业基地项目,制定并发布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范先生的房屋位于该拆迁范围内。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征收方及社区工作人员多次与范先生就房屋拆迁一事进行协商沟通,但就征收补偿事项均未达成一致。2020年6月12日下午16点左右,在范先生在外地工作、家里仅有89岁的老人在家的情况下,征收方组织众多人员对范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拆。得知消息后,范先生赶回家,但上述房屋已被全部拆除,只剩一片废墟,室内物品亦被掩埋损毁。

范先生倍感恼火,但又感觉光凭自己的力量不足以保护自身权益,随后,在律师的指导下,范先生将征收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强拆范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庭上,征收方辩称,本案涉及的拆迁行为系社区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进行的帮助搬迁行为,不存在强行拆除房屋的情况,且此次协助搬迁行为征收方并未参与。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征收方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实施单位,并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且与范先生就房屋拆迁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庭审中,征收方亦承认给拆迁范围内的相关社区安排了拆迁任务。

因此,法院认定征收方组织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征收方应当提供证据、依据证明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但在本案中,征收方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和依据。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范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认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征收方在与范先生就房屋征收尚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情况下,就对范先生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不仅违背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还剥夺了范先生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且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判决征收方强制拆除范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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