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山一男青年入伍后执意离队拒服兵役,惩戒是这样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27年建立以来实行的兵役制度,从建军之日起到建国初期的1955年,一直实行的是志愿兵役制。自愿参军的人员,长期地在军队服务。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现行的兵役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这种制度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带有强制性。另一种是志愿兵役制,又称募兵制。这种制度是公民凭自愿应招到军队服兵役,并与军方签定服役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自2020年起,将义务兵征集由一年一次征兵一次退役,调整为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

然而,最近安徽黄山一余姓青年应征入伍后,执意离队,拒服兵役,态度坚决,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政府为此作出《关于对余某拒服兵役行为实施处罚的通告》。

通告指出,余某,男,汉族,2000年3月12日出生,黄山市屯溪区人,2019年9月自愿报名参军,通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训练等征兵程序合格后,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某部队服役。余某入伍后,态度不端正,思想消极,不能安心部队服役,对部队教育训练和日常管理抵触情绪很大,多次提出离队申请,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0日,余某被所在部队除名。

为此,当地政府作出惩戒如下: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不得录用其为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其个人户籍“兵役状况”栏备注为“拒服兵役”;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处以其家庭优待金两倍金额罚款;将其拒服兵役行为及处罚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

一人当兵,全家光荣。应征入伍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也是每个青年热爱祖国、建设祖国的具体表现。余某受到应有的惩戒,教训是深刻的,定将影响其今后的人生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