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原告黄xx与被告上海印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月工资差额人民币1216.6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被告自2019年4月8日起每月发放原告工资2480元,然2020年1月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263.34元的工资,故存在差额1216.66元。
被告答辩
被告上海印钞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自2019年4月起每月工资均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故被告按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补足了原告的收入差额。2020年1月,被告向原告发放的工资和奖金,两者合计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故被告无需再支付原告工资差额。
法院查明
原告于1991年9月2日进入被告处,担任收数。2019年3月,原告向被告申请退出现行岗位,理由为“黄xx长病假期满后,来部门上班,经部门数次安排岗位,因履行能力达不到岗位要求,向人力资源部申请退出”,对此被告经讨论予以同意。
2019年4月8日,原告正式退出现行岗位。此后,被告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发放“工资”和“奖金”,“工资”和“奖金”的数额每月并不固定,但两者合计均为2480元。
2020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1263.34元。
2020年6月10日,原告就其本案诉请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同年7月16日,该会作出普劳人仲(2020)办字第1309号裁决书,裁决“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原告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诉请。
法院认为
最低工资系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上海市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明确,最低工资并不包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住房补贴;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自2019年4月8日起已因工作能力达不到岗位要求正式退出了现行工作岗位,此后原告实际未再向被告提供过正常劳动,故被告于2020年1月向原告发放工资1263.34元及奖金1920元,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主张存在差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对原告黄xx要求被告上海印钞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工资差额人民币1216.6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