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好康”的事

干一单!

殊不知

他们的行为正是当前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断卡”行动的打击重点,已经触犯了法律,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近日,厦门同安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快速审结一批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对18名售卖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等材料的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燕某某、周某某等18名被告人因法律意识薄弱,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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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燕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

同安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燕某某将用其本人身份证办理的三家公司(厦门宏某商贸有限公司、厦门铭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银行卡、公章、私章等材料卖给上家,从中获利人民币1300元。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燕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被告人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判处被告人燕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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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没收违法所得2560元。

同安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将用其本人身份证办理的四家公司(厦门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铭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托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汇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等材料卖给上家,从中获利人民币2560元。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没收违法所得2560元。

随意买卖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可能会成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帮凶”,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提供便利。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切不可因贪图小利随意买卖营业执照或对公账户等,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银行等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相关业务时要加强监管,对可能存在滥开行为的应多加留意,一旦发现买卖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坑自己

损他人

切勿贪图蝇头小利

反成诈骗分子“帮凶”

来源:同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