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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治亚州两任参议员的选举结果已经出炉了,结果很是令人失望。但今天,我不想再谈这件事了,我要说的是,是什么造成了这一切?

美国最初的总统选举制度已经被颠覆了。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美国宪法最初所设想的国会选举方式也没有被完全贯彻。

普渡(Perdue)参议员在11月3日的第一轮选举中,是领先的,这次却落败了。

为什么还要进行第二轮选举呢?这源于佐治亚州的法律。第一轮选举中没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随后,得票率最高的两人进入第二轮厮杀。

大家会觉得,这是州权的体现,而共和党人,是重视州权的。许多自称为保守主义者的人,觉得佐治亚的这个法律规定无可厚非,是对联邦霸权的反击。然而,事实真是这样吗?

虽然,宪法将各州选出总统选举人团的方式交给了州议会去规定。

但是,宪法并没有规定在选举国会议员时,州议会也有这类完全的权力。

宪法第一条第四款说:举行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在每个州由该州议会规定。但除选举参议员的地点外,国会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改变这类规定。

美国的制宪者们说得很清楚,州议会可以决定怎么选出众议员和参议员,但是国会可以随时改变州议会的决定。

无奈的是,现在的国会,却放弃了宪法赋予它的这个权力,完全将选举国会议员的方式交给了州议会去规定。

而这,部分导致了共和党此次在参议院的失败,这就是放弃宪法精神所导致的失败。

美国制宪者们在宪法里让国会参与议员选举的初衷是什么呢?汉密尔顿说:将管理联邦政府选举的权力交给各地方政府;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什么问题出现的话,这样做既方便,也可以让各方都满意;与此同时,新宪法保留了联邦政府介入的权力,以防万一有特殊情况发生,需要联邦政府介入才能确保联邦选举以及联邦政府的安全。

鉴于国会是三权分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那么,如果这项权力全部属于州议会,则州议会可以废止联邦政府;如果这项权力全部属于国会,则国会可以欺压州权。

所以,宪法特别规定:选举国会议员的方式,国会有权通过制定法律予以干涉。

汉密尔顿说:如果把这项权力单独交给州议会或是国会,则都要冒权力被滥用的风险,那么我们宁可冒险把权力交给它本应归属的位置,而不是其它地方。

现在,组织联邦政府的方式,受到了各州政府和州议会的伤害,各州混乱的选举细则和选举组织就是明证。

汉密尔顿将这种伤害称为是“弊病”。他说:如果不将州从联邦政府的组织中完全排除出来,这种弊病就不可避免。但如果完全不让州议会参与国会的选举程序,则又是对联邦制度原则的侵犯。因此,两相比较,宪法最终规定州议会和国会都有权参与。

汉密尔顿相信:国会代表每一个州的利益,可以防止各州议会滥用管理联邦选举的权力。但是人民对于公共幸福和利益的需求和那些坐在办公室掌权的地方官员的利益需求,还是有明显差别的。但凡考虑到这个情况的人,就会发现这种安全保障其实并不可靠。美利坚人民或许会热切拥护联邦政府,但是某些州的官员,出于权力斗争的刺激、个人欲望的膨胀或者受某一个强大派别的支持,却可能持有与人民截然相反的立场……诱惑各州官员的方法,从来都不会失效。因为他们对于个人升官发财的追求,远远超过了对公共福利的追求。

汉密尔顿所说的“强大派别”,就是现在的党派了。在大选前,民主党控制下的州政府以及佐治亚的共和党州政府,在权力斗争的方针下、在个人私欲的膨胀下、在“强大派别”的怂恿下,绕过州议会,修改了选举细则,从而造成了川普在多个州的失败,造成了共和党在很多个国会选区的失败。

美国国父们早就预料到了会出现此类问题,并且在宪法里给出了解决的办法,即让国会有权参与各州的联邦议员选举事务,但是国会放弃了这个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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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国会放弃了干预联邦议员选举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就完全被州议会所占有。而民主党控制下的州政府,以及部分共和党人又去侵犯了州议会的权力,用行政权与司法权去修改选举细则,最终造成了现在的问题。

宪法从来都不是麻烦的根源,相反,宪法还是解决麻烦的最佳方式。

我愿意将汉密尔顿称为“老西医”,与大家所说的“老中医”川普并排。汉密尔顿的确很老了,他医术精湛,他和麦迪逊、杰伊等人开出的治疗“美国病”的药方,就在宪法里。

然而,民主党人并不喜欢美国宪法,他们要把美国首都变成一个州,他们要完全废止第二修正案,他们要彻底废除选举人团制度,他们想把投票年龄降低到16岁……

美国的左派越来越壮大,而左派,不喜欢美国宪法。这群人,并不服药。有再好的医生,也是无济于事。

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说:我们的宪法只是为有道德和宗教信仰的民族制定的,它远远不足以管理任何其他民族。此宪法只适合于有道德与信仰的人民。

而美国的左派,多数都没有虔诚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