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保险公司抗辩不应离谱
被撞进入重症监护室抢救,保险公司拒赔此期间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法院未采纳保险公司该抗辩主张。4月23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交通事故纠纷落下帷幕。
2019年5月22日18时40分许,吴某驾驶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海安市城东镇石庄村二十四组交叉路口,遇有陈某驾驶电动车亦经该路口由东向西行驶,吴某所驾车辆左前部与陈某所驾电动车右前部发生碰撞,致陈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吴某与陈某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陈某被送至海安人民医院外科重症医学科ICU病区住院治疗,后陈某因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4日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受害人陈某事故发生后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治疗,无法进食,有专门医护人员护理,不产生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赔偿项目不因受害人不同病室而免除,并确认当事人住院期间营养费及伙食补助费264元、护理费1291.55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住院期间在重症监护室治疗,仍需要必要的食物营养和家属护理,保险公司认为无需赔偿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不符合事实,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者无法自理的住院病人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护理一般包括医学护理和生活护理,医学护理有医疗机构提供,家属或者护工所提供的是生活护理。在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期间,医疗机构承担的是监测治疗等医学护理,并不等于在重症监护室治疗费用包括了全部的护理费。受害人在重症监护室住院期间,家属虽然无法参与直接接触受害人的生活护理,但家属陪护是人类亲情之使然。实践中,处于监护室的患者更需要家属在外等候,以配合医疗所需。保险公司作为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第一赔偿人应树立正确的诉讼观,承担其自身应有的保险责任,让理赔更有人情味。(孙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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