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观察·素质教育行业的2019》
睿艺1月8日消息,近日,河南省教育局发布《河南省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培训机构收取和使用培训费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退费规定和管理办法。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按要求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在招生收费时履行告知义务,收取费用应当开具税务发票,妥善、及时处理学生的退费要求。对培训机构收退费的监督管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
培训机构不得强制、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款,不得捆绑贷款、金融等产品或者服务。对金融机构贷款办理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由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按照职责依法实施。
此外,《办法》要求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等相适应的专兼职员工队伍,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培训机构的员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与此同时,培训机构的广告宣传形式与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受教育者及其家长;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财务管理,依法落实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对培训机构的税收监督管理,由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培训机构的;
(二)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培训秩序,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恶意终止培训业务、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培训业务经费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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