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专利费用种类、金额、缴纳期限及其减缴
1. 申请费
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申请费同时缴纳的费用还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要求优先权的,应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专利申请将视为撤回。
说明书(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申请附加费,金额以超出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优先权要求费的费用金额以要求优先权的项数计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视为
未要求优先权。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申请费
900
500
500
公布印刷费
50
说明书附加费从第 31 页起每页
从第 301 页起每页
50
100
50
100
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 11 项起每项
150
150
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80
80
80
2.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申请人要求实质审查的,应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实质审查费。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发明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2500
3、印花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代收专利证书印花税。申请人应自收到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的相关规定,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减半缴纳缴纳印花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印花税
5
5
5
4. 复审费
申请人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不服提出复审的,应提交复审请求书,并缴纳复审费。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复审费
1000
300
300
5. 著录事项变更费等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上述请求视为未提出。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著录事项变更费:
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
200
200
200
无效宣告请求费
3000
1500
1500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2400
2400
6. 恢复权利请求费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应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该项费用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发出的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其权利将不予恢复。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1000
1000
7. 延长期限请求费
申请人对专利局指定的期限请求延长的,应在期限届满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缴纳费用。延长期限请求费以月计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将不同意延长。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第一次延长期每月
再次延长期每月
延长期限请求费
300
2000
8. 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专利授权文件副本、专利证书副本、专利证书证明、专利批量法律状态证明、专利授权程序证明、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专利文档复制证明等各种副本和证明文件前缴纳费用。当事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先行缴纳费用,随后再提出办理请求。
缴纳费用时,除需要填写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之外,缴费的收据抬头,应与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专利文档查询复制请求书或办理证明文件请求书中填写的“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一致。
办理专利批量法律状态证明,缴纳费用时应使用批量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清单中的第一个号码缴费。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
30
30
30
9. 年费
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 月内,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 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10. 滞纳金
(1)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 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或以上的,缴纳按照下述计算方法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金:
a.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 5%。b.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 10%。
c.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 15%。d.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 20%。e.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 25%。
(2) 首次缴纳数额不足时年费滞纳金的计算:专利权人再次补缴时,应依照实际补缴日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缴纳的全部年费滞纳金。例如,年费滞纳金5的缴纳时段为5月5日至6月5日,滞纳金为45元,但缴费人仅缴纳了25元。缴费人在6月7日补缴滞纳金时,应 依照实际缴费日所对应的滞纳期时段的标准10缴纳,该时段滞纳金为90元,所以缴费人还应补缴滞纳金65元。
11. 专利收费的减缴
对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和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第316号)有关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费用的减缴。可以减缴的费用包括四种: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
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出收费减缴请求,并在提出请求前提前办理专利费减备案手续。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应当缴纳但尚未到期的费用,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缴请求。
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业务办理登录地址:http://cpservice.cnipa.gov.cn;电子申请注册用 户可使用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名登录;非电子申请注册用户需注册公众用户名登录。
12. 专利费用的费种转换
对于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缴纳费用时,费用种类填写错误的,缴纳该款项的当事人可以
在转换后费用的缴纳期限内提出转换费用种类请求并附具相应证明,经专利局确认后可以对费用种类进行转换。但不同申请号(或专利号)之间的费用不能转换。
发明专利费用标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费用种类
简称
发明专利
减缴比例
85%
70%
申请费
申
900
135
270
公布印刷费
公布
50
不予减缴
说明书附加费从第 31 页起每页
从第 301 页起每页
说附
50
100
不予减缴
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 11 项起每项
权附
150
不予减缴
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优
80
不予减缴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审
2500
375
750
复审费
复
1000
150
300
著录事项变更费:
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
变
200
不予减缴
恢复权利请求费
恢
1000
不予减缴
无效宣告请求费
无
3000
不予减缴
延长期限请求费:
第一次延长期请求费(每月) 再次延长期请求费(每月)
延
300
2000
不予减缴
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
副证
30
不予减缴
印花税
印
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减半缴纳缴纳印
花税。
年费
年
年费标准见年费计算参考表
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费用标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费用种类
简称
实用
新型
外观
设计
减缴比例
85%
70%
申请费
申
500
500
75
150
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 11 项起每项
权附
150
不予减缴
说明书附加费从第 31 页起每页
说附
50
不予减缴
从第 301 页起每页
100
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优
80
80
不予减缴
著录事项变更费:
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
变
200
200
不予减缴
复审费
复
300
300
45
90
恢复权利请求费
恢
1000
1000
不予减缴
无效宣告请求费
无
1500
1500
不予减缴
延长期限请求费:
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延
300
2000
300
2000
不予减缴
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
副证
30
30
不予减缴
印花税
印
5
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减半
缴纳缴纳印花税。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评价
2400
2400
不予减缴
年费
年
年费标准见年费计算参考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费用标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费用种类
简称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布图设计登记费(每件)
登
1000
印花税
印
5
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每件)
布复
1000
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每件)
布恢
500
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每件每次)
变
50
延长期限请求费(每件每次)
布延
150
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每件)
布非
150
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
(每件)
布非裁
150
发明专利年费计算参考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对 应 年 度
第1-3年
第4-6年
第7-9年
第10-12
年
第13-15
年
第16-20
年
应
年费标准值
900
1200
2000
4000
6000
8000
缴
减 70%年费标准值
270
360
600
1200
1800
2400
年费金
额
减 85%年费标准值
135
180
300
600
900
1200
5%
应缴纳的滞纳金数额
45
60
100
200
300
400
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945
1260
2100
4200
6300
8400
滞
纳
减70%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315
420
700
1400
2100
2800
金
减85%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180
240
400
800
1200
1600
10%
应缴纳的滞纳金数额
90
120
200
400
600
800
滞
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990
1320
2200
4400
6600
8800
纳
减70%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360
480
800
1600
2400
3200
金
减85%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225
300
500
1000
1500
2000
15%
应缴纳的滞纳金数额
135
180
300
600
900
1200
滞
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1035
1380
2300
4600
6900
9200
纳
减70%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405
540
900
1800
2700
3600
金
减85%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270
360
600
1200
1800
2400
20%
应缴纳的滞纳金数额
180
240
400
800
1200
1600
滞
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1080
1440
2400
4800
7200
9600
纳
减70%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450
600
1000
2000
3000
4000
金
减85%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315
420
700
1400
2100
2800
25%
应缴纳的滞纳金数额
225
300
500
1000
1500
2000
滞
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1125
1500
2500
5000
7500
10000
纳
减70%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495
660
1100
2200
3300
4400
金
减85%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360
480
800
1600
2400
3200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年费计算参考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对 应 年 度
第1-3年
第4-5年
第6-8年
第9-10年
应缴
年费标准值
600
900
1200
2000
减 70%年费标准值
180
270
360
600
年费金
额
减 85%年费标准值
90
135
180
300
5%
应缴纳的滞纳金数额
30
45
60
100
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630
945
1260
2100
滞
纳
减 70%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210
315
420
700
金
减 85%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120
180
240
400
10%
应缴纳的滞纳金数额
60
90
120
200
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660
990
1320
2200
滞
纳
减 70%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240
360
480
800
金
减 85%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150
225
300
500
15%
应缴纳的滞纳金数额
90
135
180
300
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690
1035
1380
2300
滞
纳
减 70%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270
405
540
900
金
减 85%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180
270
360
600
20%
应缴纳的滞纳金数额
120
180
240
400
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720
1080
1440
2400
滞
纳
减 70%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300
450
600
1000
金
减 85%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210
315
420
700
25%
应缴纳的滞纳金数额
150
225
300
500
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750
1125
1500
2500
滞
纳
减 70%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330
495
660
1100
金
减 85%年费标准值+滞纳金
240
360
480
800
PCT 国际申请费用标准一览表(国际阶段)
(CNY:人民币元CHF:瑞士法郎)
国际阶段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费用种类
金额
缴纳期限及要求
必缴费用
申请人应自国际申请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检索费、国际申请费(适用时, 缴纳国际申请附加费)
检索费
CNY2100
国际申请费(代国际局收取)
CHF1330
适用情况下缴纳的费用
国际申请附加费(代国际局收取)
从第31页起每页
CHF15
优先权文件费
CNY 150
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
单一性异议费
CNY 200
自相关通知书发文日起一个月内
副本复制费(每页)
CNY 2
初步审查费
CNY 1500
自提交初步审查要求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内,以后到期为准
手续费(代国际局收取)
CHF200
附加检索费
初步审查附加费
CNY2100
自相关通知书发文日起一个月内
CNY1500
恢复权利请求费
CNY 1000
自优先权日起14个月内
后提交费
CNY 200
指定期限
滞纳金
按未缴纳费用的50%计收,若高于国际申请费(不含申请附加费) 的50%,按国际申请费的50%计收。
PCT 国际申请费用标准一览表(国家阶段)
(CNY:人民币/元)
国家阶段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指定局、选定局)
费用种类
金额
缴纳期限及要求
申请费
① 发明专利
② 实用新型专利
CNY 900
CNY 500
应当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未在该期限内办理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二个月内办理该手续,即提交规定的文件、缴纳规定的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宽限费(适用时)、优先权要求费(适用时)
申请附加费
①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
②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从第301页起每页
CNY150 CNY50 CNY100
公布印刷费
CNY50
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CNY80
宽限费
CNY 1000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CNY2500
自优先权日起三年内
译文改正费
初审阶段实审阶段
CNY 300
CNY 1200
自发文日起二个月内
单一性恢复费
CNY 900
指定期限
优先权恢复费
CNY1000
自当事人收到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二个
月内
注:进入国家阶段其他收费按照国内标准执行。
* 以上表中数值按现行标准计算,如费用标准调整,以新标准为准。
第二章费用查询及缴费方式
1. 费用查询途径及方法
(1) 网络查询
缴费人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www.cnipa.gov.cn,点击“政务服务平台”,选择“专利检索查询”,使用电子申请注册用户查询入口或公众查询入口进入 “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应缴费用和已缴费用情况。
(2) 电话查询
电话查询时应提供申请号或专利号。中国国家申请: 010—62356655
PCT 国际申请国际阶段:010—62088476 PCT 国际申请国家阶段:010—62088300 (3)现场查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及各地方代办处设有费用查询服务台,可为缴费人在缴费当天现场查询应缴费用种类、金额和缴费期限,查询时应现场填写或提前准备缴费清单。
2. 缴费方式
(1) 网上缴费
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通过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 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专利费用。其中个人用户可使用银行卡支付方式,专利代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用户可以使用对公账户支付方式。网上缴费的缴费日以网上缴费系统收到的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时间所对应的日期来确定。
(2) 银行/邮局汇款转账
缴费人可以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费用名称(或简称)。为保证缴费人能够及时获取电子票据,银行或邮局汇款后,应通过专利缴费信息补充及管理系统(http://fee.cnipa.gov.cn) 提供电子邮箱及手机号信息。
费用不得直接邮寄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专利局其他部门或者审查员个人。
缴费人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的,如果未在汇款时注明上述必要信息,可以在汇款当天最迟不超过汇款次日补充缴费信息,补充缴费信息的方式如下:登录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
(http://fee.cnipa.gov.cn)进行缴费信息的补充;发送电子邮件补充缴费信息。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补充完整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因逾期补充缴费信息或补充信息不符合规定,造成汇款被退回或暂时存入专利收费账户(以下简称暂存)的,视为未缴纳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银行汇付: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帐号:711171018260016603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邮局汇付:
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代替地址邮编)
缴费人可以直接前往专利局受理服务大厅的收费窗口缴纳专利费用,以当天缴费的日期为缴
费日。
专利局受理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4)代办处面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全国 34 个城市设有专利代办处,缴费人可根据属地就近选择代办处进行缴费。
各代办处地址信息,银行、邮局账户信息以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的相应页面进行查询。
因缴费人信息填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造成费用不能退回或者退款无人接收的,费用入暂存。费用入暂存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特别说明的是,PCT 国际阶段费用的缴费方式为网上缴费、银行汇款和专利局面交。不接受邮局汇款和代办处面交。
第三章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票据
1.收费票据的开具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九四号)要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将由财政部统一开具电子票据, 电子票据的效力与纸质票据的效力相同。
(1) 窗口面交现金和刷卡缴费的,依据缴费人在缴费清单上填写的收据抬头开具;窗口面交支票缴费的,依据支票上财务专用章所列单位名称开具;
(2) 银行汇款缴费的,依据汇款人账户名称开具,若缴费人提供补充缴费信息的,以补充缴费信息中指明的收据抬头开具;
(3) 邮局汇款缴费的,依据汇款人姓名开具,若缴费人提供补充缴费信息的,以补充缴费信息中指明的收据抬头开具;
(4) 网上缴费系统缴费的,依据缴费人填写的收据抬头开具。
2、收费电子票据的查询和获取
缴费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获取电子票据。
(1) 电子票据交付服务系统(http://pjonline.cnipa.gov.cn)
缴费人可登录电子票据交付服务系统,通过取票码查询取票;也可根据不同缴费方式的查询条件查询后取票;使用电子申请注册用户登录电子票据交付服务系统的,其在电子申请网在线支付的费用电子票据将自动归集到电子票据交付服务系统下的相应账户。
(2) 电子票夹小程序
缴费人可在支付宝、微信电子票夹小程序中使用取票码查询、下载电子票据;缴费人以缴费时填写的手机号码为账号登录支付宝、微信电子票夹小程序时,可在“我的票夹”中直接获取相关电子票据。
获取电子票据服务指南及相关系统的使用指导详见文末附件。
第四章退款
1. 审查部门退款
缴费人多缴、重缴、错缴的专利费用,可以自缴费之日起三年内,提出退款请求。提出退款请求的,应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电子票据或收费收据复印件、邮局或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等证明文件。提供邮局或银行的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经出具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的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 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2. 出暂存退款或确认收入
缴费人所缴款项因费用汇单字迹不清或者缺少必要缴费信息造成既不能开出收据又不能退款的,该款项将入暂存。经缴费人补充必要缴费信息的,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做出暂存处理,开出收据,确认收入。缴费人要求退款的,可通过邮件或信函提供退款信息和缴款凭证复印件,出暂存退款请求应当自缴费日起三年内提出。
3. 未成功提供申请号(或专利号)汇款的原路退回
费用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未成功提供申请号(或专利号)的,费用原路退回。费用退回的, 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邮局汇付原路退回周期较长,缴费人可耐心等待,必要时可拨打咨询电话010-62356655进行查询。
(2020 年 12 月修订)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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