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李是福建的居民纳税人,请问对外籍父母的赡养费支出能否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2019年4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第三问中提到“居民个人赡养外籍父母及对外籍子女的教育支出,是否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解答中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居民个人赡养外籍老人及对外籍子女的教育支出,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小李赡养外籍父母发生的赡养费支出可以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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