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年12月28日发布:被告人赵万国,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巴中市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
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巴中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立案审查调查,并于次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经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以巴检职务犯罪检察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万国犯受贿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9年6月21日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万国2006年11月20日被任命为中共平昌县委宣传部部长,宣传部管理的范围包括医院、学校、文教、图书馆、新华书店行政任职及宣传系统任职;2006年12月30日,赵万国任平昌县委常委,负责分管宣传、广播电视、教育、文化、卫生、新闻中心工作及县委安排的其他工作。2011年5月起,赵万国暂行主持平昌县教育局全面工作。

2011年9月赵万国被免去平昌县委宣传部部长职务,被任命为巴中市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2011年10月10日,赵万国任“两馆一园”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

2018年10月25日,巴中市纪委监委决定对赵万国立案审查。赵万国在审查期间,退缴赃款85万元。

一、受贿犯罪事实

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赵万国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540.1445万元。事后,赵万国退缴赃款172万元。

(一)2009年7月的一天,原平昌县新庙乡小学副校长王某在赵万国办公室送给赵万国现金2万元,以请求对其升任平昌县新庙小学校长给予关照。

(二)2009年6月的一天,原平昌县澌岸小学校长夏某在赵万国办公室送给赵万国现金2万元,以请求对其工作调动给予关照。2011年上半年,赵万国因担心被查处安排王某将2万元退还夏某。

(三)2009年5月左右的一天,原平昌县笔山小学校长王某在赵万国办公室送给赵万国现金2万元,以请求对其工作调动给予关照。2011年上半年,赵万国因担心被查处安排王某将2万元退还王某。

(四)2009年底的一天,原平昌县雷山小学副校长张某在赵万国办公室送给赵万国现金2万元,以感谢对其升任平昌县高升小学校长给予的关照。2011年上半年,赵万国因担心被查处安排王某将2万元退还张某。

(五)2009年至2012年,原平昌县江口四小校长、平昌县教师进修校校长邓某在赵万国办公室四次送给赵万国现金共计7万元,以感谢对其升任为平昌县教师进修校校长、工作等方面给予的关照。

(六)2010年至2011年,原平昌中学政教处主任王某在赵万国办公室二次送给赵万国现金共计3万元,以感谢对其升任平昌县校长及工作方面给予的关照。

(七)2011年5月的一天,平昌县金山中学校长张某在赵万国办公室送给赵万国现金2万元,以请求免予追究其在工作中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责任。

(八)2007年至2011年,原平昌县雷山小学副校长牟某六次在赵万国办公室送给赵万国现金共计3.9万元,以请求及感谢对其升任平昌县佛楼小学校长、工作等方面给予的关照。

(九)2009年暑假的一天,原平昌县望京小学校长王某在赵万国办公室送给赵万国现金2万元,以请求对其调动到平昌县界碑小学任校长给予关照。

(十)2007年至2011年春节前,平昌中学校长罗某在赵万国办公室五次送给赵万国现金共计5万元,以请求及感谢对其工作给予的关照。

(十一)2007年至2010年,王某在赵万国办公室、市级机关家属院家中三次送给赵万国现金共计4万元,以请求或感谢将其工作分配到平昌县邱家小学、工作调动到驷马小学和将其妻子杨某的工作调动到驷马中学给予的关照。

(十二)2007年至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原平昌县镇龙中学副校长梁某四次在赵万国办公室送给赵万国现金共计3万元,以请求及感谢对其升任为平昌县镇龙中学校长及工作方面给予的关照。

(十三)2007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平昌县人民医院院长刘某在赵万国办公室五次送给赵万国现金共计5万元,以请求及感谢在工作方面给予的关照。

(十四)2009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原平昌县教育局局长李某在赵万国办公室三次送给赵万国现金共计3万元,以请求及感谢在工作方面给予的关照。

(十五)2007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平昌县卫生局局长潘某在赵万国办公室五次送给赵万国现金共计3.3万元,以请求及感谢在工作方面给予的支持和关照。

(十六)2008年至2010年,平昌县土垭乡党委书记蒲某在赵万国办公室五次送给赵万国现金共计5万元,以请求及感谢对其工作、亲戚工作调动、争取财政资金给予的关照。

(十七)2008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及2010年赵万国母亲住院期间、2011年赵万国生日时,平昌县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王某在赵万国办公室或者巴中市中心医院、巴中江北六次送给赵万国现金总计2.2万元,以请求及感谢对其升任平昌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等方面给予关照。

(十八)2007年至2012年春节前及2011年赵万国生日时,原平昌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杨某在赵万国办公室或巴中大佛寺附近、市级机关家属院门口七次送给赵万国现金共计3.8万元,以请求和感谢对其职务升任等方面给予关照。

(十九)2009年11月的一天,原平昌县五木小学教师龚某在平昌电信局羽毛球场送给赵万国现金3万元,以请求对其工作调动给予关照。

(二十)2010年5月的一天,原平昌县澌滩小学教师杜某在赵万国办公室送给赵万国现金2万元,以请求对其工作调动给予关照。

(二十一)2011年至2018年,平昌县龙岗小学教师许某在赵万国办公室或市级机关家属院门口三次送给赵万国现金共计4.1万元,以请求及感谢对其工作调动给予关照。

(二十二)2007年至2011年,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经理何某2在赵万国办公室五次送给赵万国现金共计3万元,以请求及感谢对其工作方面给予关照。

(二十三)2007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及2007年国庆节前的一天,原平昌县计生委主任何某之在赵万国办公室六次送给赵万国现金共计5万元,以请求及感谢在工作考核、争取财政资金等事项上给予的关照。

(二十四)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平昌县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向某在巴中城区白云台附近送给赵万国现金2万元,以请求对其职务给予关照。

(二十五)2008年至2011年,小角楼酒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何某送给赵万国现金共计17.6425万元及价值14.202万元的欧米茄牌手表一支。

(二十六)2012年至2014年,望王山运动公园项目水电、光彩工程承建商杨某在赵万国办公室三次送给赵万国现金共计13万元,以请求及感谢赵万国在工程现场监督管理、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关照。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赵万国将13万元陆续退还。

(二十七)2012年底的一天,何某在巴中江北大道“甲鱼馆”斜对面路口送给赵万国现金5万元,以请求在望王山运动公园网球场工程项目资金拨付上给予关照。

(二十八)2014年至2016年,巴中荣诚营销策划公司总经理陈某在赵万国办公室或恩阳九镇老家二次送给赵万国现金共计11万元,以感谢在承接环中国国际自行车赛事巴中赛段广告宣传等方面给予的关照。2018年初,赵万国退还陈某现金1万元。

(二十九)2015年4月,赵万国因与牟某不正当男女关系与牟某的丈夫饶某发生纠纷,为平息纠纷,赵万国向四川奥祥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巴中奥祥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某索要现金20万元支付给饶某。

(三十)2013年9月,赵万国主动向何某提出以借期一年、月息5%计息的条件将70万元资金借给长林瑞公司何某,何某被迫同意。赵万国虚构以“赵蓉”名义与时任长林瑞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按与何某约定的条件签订借款协议。2014年5月,赵万国又以借期半年、月息5%计息的条件以“赵蓉”名义两次将300万元资金出借给长林瑞公司何某。

二、贪污犯罪事实

被告人赵万国在担任巴中市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列支出的方式套取单位资金11.63325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春节前,赵万国个人在成都购买价值2.1105万元的服装,张某向赵万国垫支2.1105万元后,于2015年以虚列支出的方式套取单位资金予以报销。

(二)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赵万国私人宴请亲朋开支费用1.633万元,2015年9月张某以虚列支出的方式套取单位资金予以报销。

(三)2014年至2017年期间,赵万国及亲友在恒丰饭店住宿消费开支共计1.0825万元后,赵万国安排巴中市体育局财务人员邹某陆续予以报销。

(四)2015年7月,赵万国安排巴中市体育局干部屈某购买价值1.25725万元的服装,用于其在重庆参加同学会分送大学同学。之后,以虚列支出的方式套取单位资金予以报销。

(五)2015年,赵万国安排童某送给牟某现金2万元、价值0.5万元手机一部,2016年2月赵万国安排童某虚列支出套取单位资金予以报销。

(六)2016年11月,赵万国安排童某以购买手机为名给赵万国之子赵满璐微信转账0.6万元,2017年11月赵万国安排童某为其购买价值0.95万元的手机。2017年12月赵万国安排童某虚列支出套取单位资金予以报销。

(七)2017年7月,赵万国从童某处拿0.5万元现金用于向私人朋友送礼,2017年12月赵万国安排童某虚列支出套取单位资金予以报销。

(八)2018年2月,赵万国授意巴中市体育局职工马某以虚列支出的方式套取单位资金1万元归赵万国个人。

三、玩忽职守犯罪事实

2011年,巴中市人民政府决定采取BT方式兴建巴中市体育馆、游泳馆(以下简称“两馆”),经巴中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同意立项。巴中市体育局作为两馆项目建设的业主和建设单位,将该项目与望王山运动公园项目共同对外打捆招商建设。

2012年8月,巴中市体育局与长林瑞公司签订《BT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BT合同》、巴中市政府常务会议相关纪要等规定及要求,巴中市体育局作为两馆建设的业主和建设单位,应对该项目质量、进度、工期、成本、安全、廉政等全过程监管,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2012年11月,两馆项目开工建设,投资方为长林瑞公司,建设施工方为广西一建,巴中市体育局向长林瑞公司明确告知该工程不许分包、转包。

被告人赵万国在担任巴中市体育局局长期间,作为两馆项目业主单位的负责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主要表现在:

(一)在项目建设中,未对施工方广西一建进行严格监管,致使在项目中现场实际负责施工人邓联和在施工中,又以广西一建成都分公司、广西一建两馆项目部的名义将两馆的钢结构、空调等项目分包给其他人施工,并收取大额管理费,明知涉嫌分包,未予干涉;

(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其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明知施工方擅自变更设计、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不予制止;

(三)在项目建设的认质认价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认质认价,未有效监管;

(四)在项目资金拨付过程中,未按规定拨付工程款,擅自决定工程款的拨付。

上述行为,致使施工现场管理失控,施工混乱,工程价格虚高,工程款拨付不到位,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且整改不力,无法进行审计、结算,至今无法交付使用,引发分包商、工人、老百姓不满,分包商多次上访、游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万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540.144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赵万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11.6332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赵万国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赵万国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赵万国退缴了部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赵万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赵万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赵万国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赵万国犯罪所得八十五万元予以没收;

三、追缴被告人赵万国犯罪所得二百九十四万七千七百七十七元五角。(通成信息驻巴中办事处 田豆豆 秦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