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1日,曾春亮杀人案一审被判死刑。受害者家属表示:对公安局是否存在渎职的问题,会继续追责。
此前9月9日,受害人家属康女士和其他家属来到丰城市公安局,就相关情况进行了交流。当地警方称,已经调查了7月22日至8月8日期间,乐安警方的工作情况,确认工作中存在瑕疵,但没有渎职的情况。
家属三次报警要求抓捕:
一起凶杀案,2名老人遇害、1名儿童重伤。相比其他凶杀案不一样的地方是:受害者家属称,在案发前已经3次报警却不见警察抓人,认为是公安渎职导致最终没能阻止惨案。
第一次报警:7月22日——
- 受害者家中有人侵入,被母亲发现后,侵入者手持螺丝刀抵住其喉咙。
- 哥哥听到动静后上楼与之搏斗,手指和身上被扎伤,行凶者夺门而逃。
- 一家人随即报警,从面部、口音等线索,警方很快在系统中锁定是曾春亮所为。
第二次报警:7月23日——
受害者一家人再次到乐安县刑警大队报案,要求抓捕曾春亮。
第三次报警: 7月24日——
受害者家人在清扫卫生时,在家中发现曾春亮遗留下来的手电筒、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后再度报警。
8月8日早上7时左右,惨案发生。
本案庭审现场
公安是否存在渎职行为?
省公安厅等部组成的调查组称:无渎职、但工作流程有瑕疵。
结合当地警方办案时间线和大致办案经过来看,这里所称的“瑕疵”有三:
(1)一是没给立案回执、立案通知书;(目前来看这是争议最大的点)
直到曾春亮落网后,乐安县公安才带来一份落款日期为7月24日的立案告知书要求受害者一家签字,家属表示拒签。
这也直接导致命案发生后,受害者一家仍旧无法确认警方到底是否立案,是否按规侦查。
“迟到的”立案通知书
(2)二是没有对案发现场进行仔细的搜查;
被害者一家首次报案后警方对现场进行取证时,未能及时发现现场遗留的其他作案工具。
同时命案发生前警方曾多次对案发现场进行取证,但受害者家属称,曾春亮落网后,自己对屋子进行清理后屋内发现多个烟头,矿泉水瓶,打火机,书本等凶手遗留物品。
(3)三是而关于“警方抓捕工作方面是否存在失职”这一点——
目前根据相关信息:警方在受害者一家首次报案后,是有进行抓捕工作的,而不是网传的无所行动。
在受害者一家首次报警后警察便迅速锁定了曾春亮,并在当天中午来到了距离案发地山砀村10km的曾春亮的老家厚坊村。
坊村村支书告诉记者,7月22号到8月8号之间,他两次看到警察来村里找曾春亮,他也接到过警方电话,其中一次通话时,警察问“有没有见过他”,村支书说“他刚刚从这里经过”,警察说“你不要惊动他”,但警察没说为何找曾春亮。厚坊村村主任也向记者证明,几次见到过警车来到村里。
总的来说,警方的侦查工作确实存在漏洞,相关人员责任也应追究,仅以“瑕疵”二字应对,对于这样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来说,不足以服众,也不是应有的态度。
但是是否存在“渎职”行为,目前来看还需要更多的证据支持,尚不能直接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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