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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语

最近几年,关于体育课的重视有增无减,在一些省份,体育课已经被提到与所谓“主科”同等的位置。但是如何应对校园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事故,是每个校长、班主任老师、学科老师需要面对的日常课题。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校园运动伤害的责任认定有了新的规定,为从根本上治理“校闹”、给学校松绑提供了法律依据,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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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3310字,阅读预计9分钟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跟这个《意见》相关的一系列文件,明确提出,要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

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部教育司司长王登峰在2020年教育部收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从2021年起绝大多数的省份体育中考分值会大幅度增加。

体育锻炼能帮助学生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锻炼意志,发展校园体育活动,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长期困扰学校的问题是:一旦学生在运动中受伤,学校责任如何明确?有时,即便学校无责,仍要承担“人道主义补偿”。因此,校园运动伤害成为压在校长心中的一块石头。

值得注意的是,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将自甘风险条款纳入侵权责任

该条款对侵权责任的明确,为从根本上治理“校闹”、给学校松绑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学校开展文体活动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进而为学生自由全面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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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什么是自甘风险原则

自甘风险原则是指,当事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那么,当风险出现时,就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后果的原则。

所以,当一个成年人和朋友一起踢足球、打篮球,一不小心被对方碰到受了伤,只要对方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当自担责任。

因此,确定自甘风险告别了“受伤即有理”,而是在充分尊重个体自由的同时,将风险、责任进行合理的控制和分配。

一方面是行为人需依法承担与其年龄、智力、行为能力相适应的责任,对其依法自愿参与、甘冒风险的活动做到风险自知、风险自担,而不是“甩锅”给他人;

另一方面明确了相关活动组织方、承办方、管理方的责任,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的,即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督促其更好依法履行主体职责,确保各项文体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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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民法典为校园体育活动“兜底”

对学校来说,最关心的是校园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了。根据民法典,具体到如果是未成年人在学校体育课上受伤,责任划分则与成年人不同,要分两种情况来看:

一是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学校如果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则不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对自己所参与活动的危险性缺乏判断、识别力,则其行为不构成自甘风险行为,除非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行为时事先得到了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

换句话说,当民法典正式生效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向法院起诉其他参加者承担赔偿责任,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否则,法院将可能驳回该诉讼请求。

#民法典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3如何判断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如何判断学校尽到了教育和管理义务呢,这是学校最关心的话题了,下图给出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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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研学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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