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裁决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苏某某是被告人刘某乙姐夫,因情感纠纷,苏某某持单刃尖刀捅刺刘某乙左腰腹部一刀,致刘某乙死亡,详情如下: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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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泰检公刑诉〔2019〕12号,被告人苏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泰安**医院中医科医师,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村**路**号**村**路**号,捕前住泰山区**号楼**单元**室**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泰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2月1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1月14日、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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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图片来源网络

被告人苏某某与刘某甲系夫妻关系,被害人刘某乙(男,殁年41岁)系刘某甲之弟。2018年8月12日21时许,在被告人苏某某位于泰安市泰山区**号楼**单元**室**号楼**单元**室家中,因夫妻感情纠纷刘某甲欲离开到刘某乙家居住,刘某乙至苏某某家中接刘某甲,在刘某甲离开的过程中,苏某某持单刃尖刀捅刺刘某乙左腰腹部一刀,致刘某乙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乙符合左腰腹部开放性损伤致重度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苏某某作案后,刘某甲拨打110报警,后公安民警至案发现场将苏某某带至三里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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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图片来源网络

1物证:单刃尖刀等;

2书证:保证书、病历等;

3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5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等12人的证言;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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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媛

检察员:赵文涛

2019年3月27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