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城乡居民基层民主权利、维护村民合法权益,适应城市化进程,加强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建制的(以下简称撤村建居)指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2020 年12月25日,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撤村建居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文件的背景依据
(一)政策沿革。2012年3月29日,市民政局、市农农工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的指导意见》(京民基发〔2012〕108号)规定撤销村委会建制的四个条件:一是村民全部转为居民,二是村集体土地被征占,三是集体资产处置完毕,或者已经完成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成立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四是转居村民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情况。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至2019年,建成区面积从339.4平方公里扩大到1485平方公里,位居全国第一;常住人口城镇率从73.48%提高到86.5%,仅略低于上海。京郊乡镇及村委会数下降,城市居委会数增加,从1984年到2019年,乡镇从365个降到181个,减少了184个,村委会从4398个降到3888个,减少510个,城市居委会从2092个增加到3236个,增加1144个。全市村委会(3888)比居委会(3236)多652个,同期上海居委会(4416)比村委会(1572)多2844个,农村建制较多,与首都城市化趋势不相匹配。
与此同时,近年来因城市副中心、新机场、城市化建设等重大工程,有261个村需撤销村委会建制,其中大兴65个、通州35个,占撤销总数的38.31%。如何有效指导全市撤村建居工作,需要明确标准,规范程序,有序推进。
(三)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京发[2019]4号)“妥善解决城市化进程中的遗留问题,按照‘撤村不撤社’的原则,修订撤村条件和标准,加快推进城乡结合部撤村建居工作”的要求,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指导意见》。
二、制定经过
《指导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京发[2019]4号)提出“妥善解决城市化进程中的遗留问题,按照‘撤村不撤社’的原则,修订撤村条件和标准,加快推进城乡结合部撤村建居工作”的要求,2019年,北京市对对撤村建居工作进行了调研,形成了《北京市撤村建居工作调研报告》。起草《指导意见》,两次正式征求了各区政府、市相关委办局意见;经过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法制部门和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召开了多次市有关部门座谈会、协调会、会商会;提交市委社会工委会议、市领导专题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12月3日,文件经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主要聚焦在撤村建居的具体条件上,拟制政策对核心指标条件做了三个方面的调整:
(一)将原来村集体土地已经被征占修订为村集体土地全部或者基本被征用、征收。对基本农田无法被征用、征收的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村,结合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举办公益性事业、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已经租赁流转、通过合作开发入股等实际占用情况,适当放宽到70%左右。放宽了对实际中存在的部分边角地、绿化地和剩余的部分未被征用、征收的集体土地的村的要求。
(二)将村集体资产处置修订为村集体资产权益依法依规得到保护。按照“撤村不撤社”原则,必须完成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这样更符合我市基本具备撤村条件村的情况,能更好地保障原村民财产权利,解除村民的后顾之忧。
(三)将村民全部转为居民修订为村民已基本转为城镇居民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已完成整建制村民转为城镇居民或80%以上村民转为城镇居民,拆迁后村民得到妥善安置。这样既规避了少数村民不愿意转居给撤村工作带来的障碍,同时能更好地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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