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总是强调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时限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简单来说,通常提起行政复议的时限为60天,那么这60天从哪天开始算起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解析相关问题。
小明是A省某市某村的村民。1月3日,国土资源部对A省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报批某市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的指示》作出544号批复,也就是《关于某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批复》。2月18日,市政府在小明居住的某村村委会院内贴出征用小明土地的征地公告。但是5月21日,小明才在某市国土资源局看到公告所依据的国土资源部作出的544号批复。7月20日,小明将行政复议申请书挂号寄到国土资源部。于是,国土资源部认为小明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60日期限,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那么事实上,小明作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究竟有没有超过期限呢?国土资源部不予受理的决定应不应该撤销呢?
答案是没有超过。在小明的案件中,该市政府于2月18日在小明居住的村子村委会院内贴出的征地公告并没有载明国土资源部的批复,小明是5月21日才知道相关批复的内容,所以小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是5月21日,而不是2月18日。所以,行政复议时效应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算起,也就是5月21日开始计算60天。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采取邮寄送达的,应当以信件上所盖邮戳记载的时间为准。小明是7月20日寄出的,邮戳记载时间是7月20日,由此计算,小明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并没有超过60日的法定时效。国土资源部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应予撤销。
当然,如果我们需要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还是要抓住时间,尽早提起,以免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失。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