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7日,广州市白云区的李某到赖某所开的无证宾馆进行嫖娼,突然遇到公安人员的突击检查,李某无处可逃又不想落入法网,从3楼跳下。跳楼后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李某家属将公寓经营者诉至白云区法院,索赔148万余元。家属质疑,赖某无证经营宾馆,且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李某死亡,应承担责任。家属还认为,赖某没有如实登记入住人员信息,在经营管理上存在过错。赖某纵容他人在其经营场地内从事违法活动,增加了经营场所内的不稳定不安全因素。同时案涉房间窗户也不符合规范。家属不认可李某存在攀爬行为,认为李某应是失足坠落,失足的原因可能是李某当时站在窗边乘凉,由于窗台过矮导致坠落。退一步讲,即使李某对其坠楼存在过失,赖某可以减轻责任,仍应承担主要责任。
赖某则感到很冤,他认为,自己无证经营宾馆只是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并不直接导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他也并不知道死者要嫖娼,也没有纵容死者嫖娼,未登记入住人员信息及死者在宾馆嫖娼与死者坠楼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房间窗户上安装了玻璃窗,玻璃窗完好,关窗后不留空隙,窗户前摆放了电视柜、电风扇挡住了窗户,李某跳楼自杀的可能性极大。因此,赖某不应承担责任。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系因嫖娼目的入住涉案公寓,在入住时特意以他人身份证开房,并未进行实名登记。在李某自身行为明显违法、故意规避管理的情况下,家属主张赖某未如实登记入住人员信息,管理上存在过错的理由不成立。家属主张赖某参与容留他人卖淫,未有公安机关对此作出认定或予以处罚,故不予采纳。至于赖某无证经营公寓的问题,属于在相关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亦无因果关系。
李某入住宾馆后攀爬上窗台并非一般住客的正常举动,该攀爬窗户行为是由其个人主观意志所决定,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危险性具有认知能力,应对坠楼致死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因此,家属以赖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成立。二审于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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