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补偿金额是所有被征地人最关心的问题。然而,面对拆迁,被拆迁人往往听从拆迁方或村委会的劝说,草率签订补偿协议,最终导致不合理的补偿,甚至影响家庭生活水平的下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对被拆迁人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那么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呢?其次,看看征地拆迁补偿的三个基本标准。
首先,拆迁后的生活水平不得低于拆迁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不能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对征地要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
其次,不得低于周边市场价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用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和估价的方法评估确定。
有时征收方在评估前几年就决定收取补偿金,此时周边市场房价已经上涨,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补偿。
因此,当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时,最低补偿应参照周围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在选择住房替换时,应按照一对一原则补偿同一地段的最低要求。
最后,先补偿后搬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屋征收的实施应当先给予补偿,然后重新安置。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赔偿协议或者赔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拆迁。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收土地、土地附着物和绿地以外的绿化苗的补偿标准。对于农村村民的住房,应当按照安置前补偿和改善生活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通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设、提供安置房屋或者补偿资金,对因征收而造成的拆迁和临时安置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保护农村村民的生活权利和住房财产的合法权益。
在拆迁过程中,征收方常常诱使被拆迁人"先迁后补",许多被拆迁的人都习惯了习惯,很早就搬家,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房屋也被拆除了。
因此,在征地时,要抵制拆迁方的诱惑和劝导。收集人根据上述三项基本原则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判断其补偿是否合理,不盲目签字;如果赔偿不合理、不公平,应及时征求律师的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拆迁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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