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时间回到2005年,15岁贵州女孩小兰被奸杀后沉尸河底。限于当时的侦查技术,凶手一直逍遥法外。直到15年后的2020年,通过DNA比对才锁定犯罪嫌疑人,案件得以告破。但令小兰家属无法接受的是,法院只以强奸罪判处凶手曾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小兰家属认为法院对判决过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遂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但检察院未支持抗诉。

【律师点评】

在老百姓的心里,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所以,按照朴素的正义观,曾某强奸小兰并且造成小兰死亡的结果,曾某应当一命抵一命,这样才算是正义得到了伸张。现在法院只判处曾某死缓,显然是对曾某判轻了。

事实果真如此吗?我们今天就来好好地聊一聊这个问题,看看曾某到底有没有被轻判。

首先,我们先来分析一下曾某到底构成何种犯罪的问题。

从抗诉申请书可知,小兰的家属对于法院认定曾某只构成强奸罪并不认可。按照小兰家属的理解,曾某在强奸小兰的过程中,将小兰用手捂死,然后在小兰被捂死后,曾某对小兰的尸体进行了奸污,应当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然后应当数罪并罚,判处曾某死刑。

小兰家属的这种理解对吗?

我们认为是不对的。

判断曾某究竟构成何种犯罪,关键看曾某有几个犯罪故意。在本案中,曾某用手捂住小兰口鼻,是为了压制小兰的反抗。曾某实施这种行为,是基于强奸的犯罪故意,为了成功实施强奸,而不是出于杀害小兰的犯罪故意。

所以,曾某在强奸过程中,为压制小兰反抗而将小兰捂死的行为,并不能单独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只能认定为强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

那曾某在捂死小兰后,继续实施强奸行为,是否另行构成侮辱尸体罪呢?

答案是不构成。

虽然曾某是在小兰被捂死后实施的奸淫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属于此前曾某实施的强奸行为的延续,还是基于强奸的犯罪故意实施的奸淫行为,因此,曾某并没有侮辱尸体的犯罪故意,不能另行构成侮辱尸体罪。

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只认定曾某构成强奸罪,并且具有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对于曾某的定罪是没有问题的。

其次,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对曾某应当如何量刑的问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的一般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曾某强奸小兰致小兰死亡,显然属于应当加重处罚的情形,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范围内确定曾某的量刑。那到底该如何量刑呢?

我们注意到,有律师同行说,根据最高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强奸未成人的,应当从重从严处罚。曾某强奸小兰时小兰才十五岁,属于未成年人,因此,应当对曾某从重从严处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种说法对吗?

显然是不对的。

我们都知道,刑法奉行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发生时间为2005年,对曾某进行定罪量刑时,应当适用犯罪行为当时的法律,如果现在的法律规定较轻的,才可以适用现在的法律规定。

而在2005年,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关于强奸未成年的妇女应当从重从严处罚的规定。根据当时的规定,强奸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是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是二人以上轮奸的;五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而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本案只存在致使被害人死亡这一种加重处罚的情节。至于现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强奸未成年妇女的情节,不能用来确定对曾某的量刑。

虽然不能适用现有的规定对曾某加重从严处罚,但是仅凭现有的量刑情节,判处曾某死刑立即执行也是没有问题的。

那为什么法院没有这样做呢?

我们认为有两个考量因素:第一个因素,在本案中曾某到案后积极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属于刑法上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对曾某从轻处罚。

第二个因素,曾某今年已经六十六岁,虽然没有判处死刑,但是死缓对于曾某而言,也意味着曾某极有可能要在监狱中度过余生。

因为死缓的二年缓刑期过后,除非曾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否则曾某会被减为无期徒刑,即使再经过几次减刑,估计曾某也很难再等到走出监狱的那一天了。所以,判处曾某死缓,也已对曾某处以了应有的惩罚。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