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记者 刘庭梅
从2000余年前张骞出使西域,到600余年前郑和七下西洋,古丝绸之路见证了“使者相望于道,商旅不绝于途”“舶交海中,不知其数”的辉煌。
“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一带一路”是弘扬古代丝绸之路精神的合作共赢之路,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创新实践之路。7年来,“一带一路”的“朋友圈”不断扩大,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和积极响应。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推动构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为切入点,分别在广东省深圳市和陕西省西安市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和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走深走实、行稳致远提供公正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两年多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依法履职,广泛凝聚智慧,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建设,推动健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应对不断变化的国际新形势下的新挑战,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应时而生 应势而动
2020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马尼拉分行、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两宗备用信用证纠纷案件。
该两案系因备用信用证及反担保备用信用证而引发的付款纠纷和欺诈纠纷,是近年来“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较具代表性的新类型金融纠纷,标的额大,且涉及中国、菲律宾两国的企业及银行机构,争议法律问题涉及备用信用证欺诈认定及止付标准等,因而具有典型意义。
为推进案件有序进行,提高审判质效,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法官此前就案件复议申请,对当事人各方进行询问,并随后召开了案件管理会议,就境外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送达地址、举证期限、证据形式、证据交换、庭前会议、开庭时间等问题逐项征求各方意见,确定了案件各项流程的时间表。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及“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相关规定,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审前分流程序征询意见表》,就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一站式”解决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贯彻和落实国际商事法庭的各项创新。
该两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法官沈红雨、奚向阳、孙祥壮、余晓汉、郭载宇组成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刘敬东,国际商事专家委员高祥参加旁听。
刘敬东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建立,是“一带一路”法治化不断推进的重要标志,是中国为全球经济治理法治化水平提升作出的重要贡献。
作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新平台,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在筹备之初,便被寄予重任。
2018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要求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8年全国两会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表示,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推进“一带一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和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成立,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建设掀开崭新的一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协调并指导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王淑梅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成立,是顺应国际法治发展的时代潮流,为满足不断增长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需求、加强国际法治合作、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
其意义在于,通过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充分发挥专业化争端解决优势,更好应对共建“一带一路”新形势下的国际商事纠纷,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为不断扩大商事仲裁及调解队伍,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8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座谈会,发布并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五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两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成为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和调解机构,为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等文件的相继出台,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正式落成,并进入运行阶段。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致力于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司法机构,国际商事法庭的突出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创新:
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规范商事法庭运行,“一审终审制”保证审判公正高效;
经验丰富的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对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极为熟悉,当事人可直接提交英文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节省时间和费用;
支持多元化解决纠纷,当事人可自由选择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让纠纷“一站式”化解;
来自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家委员组成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为国际商事法庭的“外脑”和“智库”,为加强国际商事法庭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凝聚智慧 打造智库
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立,首批聘任来自14个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31位专家委员,群策群力,为建立健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贡献智慧。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审判专业化水平,吸收更多专家参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建设,为建设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提供支持与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聘任24位专家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二批专家委员。
12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二届研讨会暨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新聘活动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线上线下同时举行。
“希望各位专家委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优势特长,促进中国法治与国际法治相互借鉴、协同发展,推动健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周强院长在致辞中表达了对专家委员们的殷切期待。
周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立以来,各位国际商事专家委员认真履职,在参与域外法查明、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开展学术交流等方面充分发挥“智囊团”作用,为加强国际商事法庭建设作出积极贡献。此次新聘专家委员吸纳了更多熟悉国际法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的专家委员,进一步彰显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国际化和多元化、开放性与专业性。
多位受聘专家委员发言表示,将充分发挥自身专业和经验优势,认真履职尽责,为健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促进国际规则发展完善和深化国际法治交流合作贡献力量。
“我非常荣幸能够受聘于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为其中的一员。今天新增的24位委员都是怀着激动的心情从周强院长手中接过这本沉甸甸的聘书。我们深知这份聘书的分量,它代表着荣誉和信任,代表着责任和担当,也代表着嘱托和希望。”大连海事大学原校长、国际海事委员会荣誉委员司玉琢表示,将根据国际商事法庭的委托,主持调解,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合理地担负起调解职责,为国际商事法庭建立调解、仲裁和诉讼的“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就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解释、域外法律的查明与适用等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202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二届研讨会暨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新聘活动现场 摄影 孙若丰
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周汉民已从事国际商事仲裁工作30余年,谈及中国法治环境的改善,他表示,“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环境,最终落脚点是法治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为推进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能够接连两批遴选相关的专家委员,这既是对我们的鼓舞,更是对我们的信任。”
国际商事专家委员聘任活动结束后,来自中外的40余位专家委员“济济一堂”,通过线下或视频连线方式,参加以“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新发展及相关国际法问题研究”为主题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二届研讨会,围绕“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新形势与新挑战”“后疫情时代国际法相关问题的研究与运用”等议题展开研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介绍了疫情以来中国法院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大力开展远程立案、网上审判、智慧执行,为疫情防控提供坚强有力司法保障的情况。
杨万明表示:“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是一个全新的探索,机制更为开放,我们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努力。下一步,我们将更加关注顶层设计,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实质化运行,进一步研究新型商事纠纷类型和解纷需求,不断优化诉讼、调解、仲裁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名誉主席杨良宜提到,今年疫情对全球经济的影响非常深刻。面对后疫情时代很可能激增的国际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希望对国际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更多的了解,共同应对新挑战。
国际仲裁协会主席伊曼纽尔·盖拉德认为,新冠疫情使得我们不得不大量使用新技术,这对解决国际商事纠纷而言优势很多:当事人选择远程开庭,更为省钱、省时间、灵活度高;在仲裁或者诉讼中使用数据管理的人工智能技术收集数据,有效节省成本;还可以利用技术来选择仲裁员。
比利时根特大学荣休教授、比利时仲裁和调解中心仲裁员约翰·阿齐尔·埃劳认为,任何收集数据、存储数据、使用数据或最终销售数据的一方,都必须遵循提供安全和隐私保护的规则。
“同时,对于数据的收集,还必须回答一些民法问题,比如谁享有数据的所有权。对于跨境的商事活动和诉讼活动来说,数据的安全和存储问题还应该通过国际私法的帮助来回答,这样我们就可以得到一些国际层面的保证。”约翰·阿齐尔·埃劳说。
高效履职 行稳致远
据王淑梅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目前已受理18起国际商事案件,包括产品责任、委托合同、公司盈余分配、股东资格确认、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等类型,审结6起。
2019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在陕西西安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泰国华彬国际集团公司与被告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英特生物制药控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敲响了国际商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第一槌”,在法治保障营商环境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一步。
“广东本草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意大利贝斯迪大药厂产品责任纠纷案是国际商事法庭作出实体判决的第一案。该案的判决,明确了双方在未成立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作为已经履行了召回义务的销售者,可根据产品召回的相关规定寻求救济的规则。”王淑梅指出。
到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的首批5件案件审结。国际社会反映良好,有商界人士反映,他们已经或将在合同订立时增加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解决纠纷的条款。上述案件的审结,展现了国际商事法庭公正、高效、专业的国际形象。
高效是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显著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一审终审制为国际商事法庭高效审理案件提供了基础,上述几个案件均在几个月内结案。另外,当事人可直接提交英文证据材料,无需翻译,法官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可直接进行质证,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在审理案件时,法庭还会向多位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出咨询意见,征求专家学者意见。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运作时间不长,但从迄今为止的运作中可以清楚看到,其受理案件非常慎重,会选择对中国相关法律发展产生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常驻知名学者范思深(Susan Finder)表示,从首批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明显看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对于下级法院的法官和法律界人士来说,可能是重要的“软先例”,即权威性的裁判。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平台正式上线,标志着全国法院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的正式建立。该平台的上线启动,是有效破解制约涉外审判实践中域外法查明难的“瓶颈”问题、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在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审理中,对于需要适用外国法的案件,在当事人无法提供外国法的情况下,办案法官需要尝试各种有效途径查明外国法。但是,由于外国法查明途径有限、时间周期长、适用情况复杂、查明质量参差不齐、查明机构分散,成为长期制约涉外审判的“瓶颈”问题。
为解决上述困难,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联合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武汉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5家机构共建统一的域外法查明平台,同时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供域外法查明方面的作用,为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查明服务。
今年疫情期间,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发挥了重要作用,向解决“域外法查明难”问题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杨万明指出,针对疫情所涉较为集中的合同履行受挫、不可抗力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专门委托域外法查明机构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就全球60余个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不可抗力规则及案例进行了查明,目前7期研究报告均已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上公布,供社会各界参阅。
进入后疫情时代,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将更加凸显。杨万明表示,为进一步助力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正在推进“一站式”国际商事多元纠纷解决平台的信息化建设。该平台将支持在线完成立案、交费、阅卷、证据交换、送达、开庭,并实现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在线衔接。平台建设完成后,将连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五家仲裁机构、两家调解机构、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以及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实现从立案到纠纷解决的在线化办理。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正在以“一站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创新形式,向世界展示公正、高效、便利、低成本的纠纷解决“中国方案”。
全球视野 世界瞩目
2019年6月,英国《经济学人》杂志专门刊文介绍了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该文开篇即提到,“公平、专业、便利”这三个词构成了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使命宣言。该文评价称,国际商事法庭不仅是为“一带一路”投资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也是向世界展示中国将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全球性商业活动的重要举措。
展望未来,多元化、专门化及协商化已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发展趋势。2020年9月12日,《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生效,该公约与1958年《纽约公约》、2019年《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一起,成为纠纷解决领域国际条约的“三驾马车”,为判决、仲裁和调解成果的跨境执行,创造了良好的国际大环境。
为进一步传递中国声音,促进沟通互鉴,国际商事领域广泛开展国际司法交流,搭建妥善化解国际商事争端、促进国际商事法律协调和融合的重要桥梁,深入推动国际商事法庭建设与国际接轨。
2019年5月,中法国际商事审判交流研讨会召开,就国际商事法庭的案件管理、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国际流通、国际商事法庭法官面临的挑战等议题进行讨论。
2019年8月,第三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在北京召开,围绕“一带一路”框架下国际商事审判机制的建设、“一带一路”框架下案例的应用、加强国际商事法官培训和跨境破产的司法问题四个专题开展了深入研讨。
2020年11月30日,在第四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专题研讨中,周强和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达顺就“法院应对新冠疫情的最佳实践/新冠疫情给法院和法律界带来的挑战”分别发言。周强表示,司法机关在应对全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希望中新两国法院加强司法交流合作,深入探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司法应对举措,分享有益经验,携手应对挑战,共同为国际社会战胜疫情、促进世界经济复苏作出积极贡献。
上海政法学院校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刘晓红在12月8日的研讨会发言中指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目前以推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信息化平台为依托,正在研究将境外知名商事仲裁与调解机构纳入平台。
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前法官威廉·布莱尔爵士在发言中特别提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对法院工作信息化进行的大量探索和投入,在国际上亦得到了推广适用。
“适当运用这些成果,有助于依法公平公正地解决商事纠纷,从而为全面恢复商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威廉·布莱尔爵士表示了他的赞赏。
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意味着全球约29.7%的人口将在RCEP协定下从事自由贸易活动,形成目前全球最大规模的自贸区。哈萨克斯坦国际仲裁院主席迈丹·苏莱曼诺夫从国家责任、人权、国际合作、国际投资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拓宽了讨论视角。
新的机遇也意味着新的挑战。
“中国的国际商事法庭要想在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商事法院中占有一席之地,还需要在国际公法领域确立自己是可靠的司法判决者。”外交学院教授、国际法研究院院士易显河表示。
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肖永平认为,中国法院要积极填补国际法漏洞,参与和引领新领域、新问题国际规则的形成。
“法院对新型案例、典型案例的裁判,是判断该国主张、形成国际规则的重要渊源和关键证据。”肖永平说。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前主席梁定邦建议,金融、贸易、投资、交通、基建、教育、医疗、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国家安全、法律服务等,都需要完善的法律框架与纠纷解决机制来扶持。
清华大学国际争端解决研究院院长张月姣则认为,依法快速公正解决争议是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因素,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才可以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持续发展。
蓝图已绘就,奋进正当时。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将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公信力和吸引力,为当事人提供更优纠纷解决服务,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推动国际法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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