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南通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2020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南通中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高鸿,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陈健全,研究室主任符东杰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南通中院新闻发言人陈向东主持。

2020年,全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上级法院决策部署和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执法办案,扎实推进高质量司法,为“强富美高”新南通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全市法院受理案件140592件,结案123926件,同比下降11.49%和12.78%,诉源治理效果进一步显现。市中院受理案件12236件,结案10662件,同比下降12.02%和10.98%。全市法官人均结案231.64件。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视察南通时对法院工作给予充分肯定,特别指出南通智慧法院建设成效显著、发挥了“示范全国”效应。

典型案例是司法经验和智慧的结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社会行为的示范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过严格把关、层层甄选,从全市法院2020年已经审执结的12万多件案件中评选出十大典型案例。

这十大案例主要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知产、执行等类型,具有社会关注度高、与人民群众生活联系紧密、富有警示教育意义等特点,同时对司法公信、社会诚信、社会价值取向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和裁判规则意义。例如“未婚姑娘被结婚五次案”,引导行政机关树立“有错必纠是法定义务”观念,近期先后入选全国法院、全省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有哪些?

速速来围观~

No.1

尚某状告如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案——无论法律有无明确规定,纠正违法行政行为都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基本案情】原告尚某与男友办理婚姻登记时被告知,其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间,与5名男子分别在山东、河北、安徽、江苏等地登记结婚,故不能再办理结婚登记。尚某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要求包括如东县民政局在内的五地民政部门撤销尚某相关婚姻登记信息。如东县民政局答复称没有撤销权限,拒绝了原告尚某的申请。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注意事项作出审查,以致登记对象明显错误,登记内容无法实现,严重侵犯了原告尚某的婚姻自由权、名誉权,符合“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判决撤销民政局拒绝纠错的答复,确认原婚姻登记无效,删除错误婚姻登记信息。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本案于2020年12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整版刊发后,当天被人民日报新闻客户端转载,点击量达176.4万次。该案入选全国法院2020年度十大案件,系全国法院唯一入选的行政案件,也是江苏唯一入选的案件。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体现了三个非常有价值的导向:一是体现了保护公民权利是法治的重要追求。无论是被冒名登记的婚姻,还是受胁迫缔结的婚姻,都违反当事人的意愿,都是对婚姻自主权的侵害。对于明显违背社会生活常识、明显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拒绝纠正。行政机关及时、主动纠正重大错误,将行政行为修复至合法状态,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也是执法为民的内在要求。判决同时指出,对于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持续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不应受到起诉期限的限制。该案判决为纠正虚假登记行为树立了法律的界碑,充分展示了实质法治的精神。二是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判决注重全面保障当事人权利,实质性解决纠纷。本案法院不但判决确认结婚登记行为无效,为尚某解除“被结婚”之枷锁,还判决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删除婚姻登记系统中的结婚登记信息记录,为尚某彻底解除后顾之忧。这样的判决是真正负责任的判决,不但实现了公平正义,也塑造了司法的良好形象。三是本案再次提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和公权力机关应当发挥的重要作用。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新型人格利益予以保护,即是立法对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个人信息保护需求的回应。要进一步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系统,从根本上消除侵犯个人信息的乱象。

No.2

施某雷等1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组织多人跨境赌博、开设赌场,涉案赌资累计超10亿元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至2018年5月,以施某雷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组织境内多人赴澳门赌场赌博,并通过“洗码”“占成”“托底”谋取非法利益;2012年至2018年5月,还先后在海门、崇川等地向多人提供赌博网址、账号进行电投赌博,涉案赌资累计超过10亿元。在催收赌债过程中,该犯罪集团以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原港闸法院一审以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施某雷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二千三百万元;对其他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依法适用罚金刑。同时,对涉案赌资及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施某雷等7名被告人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近年来,境外赌场和网络赌博集团对我国公民招赌、吸赌问题日益突出,跨境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引发多种犯罪,严重危害我国经济和社会稳定,并对有关民营企业带来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本案是一起涉跨境赌博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施某雷等人自2007年开始,即组织大量人员参与境外赌博,提供接待、洗码等服务,同时还指挥组织成员以暴力、软暴力手段催收赌债,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具有极强的有组织性、专业性,其涉案赌资和违法所得数额之大,社会危害性之深,亦为近年来所罕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南通法院坚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持续推进专项斗争各项工作向纵深发展。对本案的依法审判,有力落实了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精准施策、治乱清源的扫黑除恶工作要求,彰显了重拳打击跨境赌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同时,也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认清跨境赌博严重危害,不断提高防范意识,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共同净化社会环境。

No.3

张某涉防疫物资网络诈骗案——全国首例采用四地连线方式审理的防疫物资网络诈骗案,1400万人在线观看直播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8日至30日,被告人张某在既无货源又未实际组织货源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急购口罩的心理,在微信、QQ群内散发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得三名被害人定金共计人民币9520元。

为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确保本案依法及时审判,原港闸法院依托中国移动云视讯系统在法院设立刑事法庭审理主场,在区检察院、市看守所、市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分场,于2020年2月7日适用速裁程序,采用远程视频四点连线,“无接触”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张某当庭真诚悔罪,表示服从判决。该案庭审同步进行了网络全媒体直播,央视等60余家媒体、平台全程参与,1400万网友在线观看。

【典型意义】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利用疫情实施违法犯罪的现象在全国各地不断发生,亟需通过依法及时惩处涉疫情犯罪,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同时,疫情防控要求又给传统“面对面”开庭审判方式带来巨大冲击,如何解决好这一问题是对人民法院审判能力的重大考验。本案作为全国首例以四地连线方式审理的防疫物资网络诈骗案,是运用“五智融合”智慧法院南通新模式建设成果破解审判难题的成功受创,开启了疫情防控下刑事案件网络庭审的先河。同时,本案的依法审判也推动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和不断完善,充分展现了南通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的责任担当和司法智慧。

No.4

周某某、王某某状告海安市民政局收养登记案——法律的使命在于用权利来划清行为的边界

【基本案情】原告周某某因外出打工,将亲生儿子寄养在朋友金某处。几个月后,因无法联系到周某某,金某报警称捡到弃婴。公安机关向民政部门出具“经调查未找到弃婴亲生父母”的证明。其后,鲍某某夫妇向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民政部门当日办理了收养登记。孩子亲生父母向民政部门提出撤销收养登记的申请未果,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民政部门作出的收养登记。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被诉收养登记行为,鲍某某夫妇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生效判决认为,金某关于捡拾婴儿的报警内容纯属虚假,被收养的孩子不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不符合法定的收养条件。民政局未依法履行审查义务,未履行公告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被诉收养登记行为应予撤销。生效判决同时指出,维护社会最基本的秩序是法律的终极使命,这比彰显个人内心的道德准则和情感更为重要。审判机关解决纠纷的根本标准不仅仅是道德上的对错或是非,也不仅仅是情感上的共鸣或偏好,而是权利的存在以及是否受到侵犯。在法律规则与道德情感发生冲突的情形下,法律的使命就是用权利来划清人们行为的边界。公民因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生父母与子女是血浓于水的亲情关系,更应受到特别保护。

生效判决作出后,南通中院着眼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和争议实质化解,对生父母、养父母做了大量的沟通工作,与民政部门携手将孩子接回亲生父母身边,并组织召开了由多个部门参与的座谈会,就孩子回家后面临的落户、入学、卫生防疫等后续问题,为孩子打开绿色通道。通过回访了解到,目前孩子已融入到原生家庭生活环境中。

【典型意义】本案在审理中法官曾面临的棘手挑战是,被收养人与养父母毕竟共同生活将近三年,双方已有深厚感情,收养关系一旦废除,养父母和被收养人将会经受情感上的伤害。本案的主要价值在于,在法律规则与情感选择发生冲突的情形下,法院坚持了法律的使命是维护社会最基本的秩序,坚持了解决纠纷的根本标准在于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坚持了司法裁判应当用权利划清人们行为的边界,而不受到情感或偏好的影响。本案以保障亲生父母抚养权、保护原生家庭的完整性作为解决纠纷的逻辑起点,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有益实践,也彰显出法官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时应有的法治定力。难能可贵的是,二审法院并未一判了之,而是通过多方协调与努力,让年幼的孩子尽快从是非纷扰中解脱出来,积极促进争议的实质解决。这不仅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也感受到了法律的关怀和温度。

No.5

周某良、谢某丽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非法捕捞,领刑还须赔偿

【基本案情】2020年3月6日,家住长江边的被告人周某良、谢某丽在明知长江如皋段北汊附近水域已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的情况下,被告人周某良驾驶“三无”船舶并携带由蓄电池、逆变器、电鱼网等电捕工具实施捕捞作业,被告人谢某丽予以协助,捕获白条、江鲈等渔获物共计52.1千克。经价格认定,渔获物价值共计1014元。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至法院。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良、谢某丽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全面禁捕的长江如皋段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渔获物价值达500元以上,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审理中,二被告人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缴纳渔业资源损失费3042元。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判处被告人周某良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谢某丽拘役四个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判决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但由于保护不当,近年来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逐渐降至“无鱼”等级。在此背景下,国家出台“十年禁渔”这一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大决策。本案系长江“十年禁捕”后,如皋法院判处的首例适用有期徒刑的案件。通过对灭绝式非法捕捞行为的从严惩处,彰显了人民法院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活动的决心,凸显了司法审判在“长江保卫战”中的作用。同时,法院着眼于对受损渔业资源的赔偿和修复,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具体化,并最终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No.6

卢某危险驾驶案——“宝马男”单手飙车时速约250公里,七日获刑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6日上午9时40分许,被告人卢某为寻求刺激、挑战极限,在限速80km/h(其中部分学校路段限速30km/h)的城市主干道上,驾驶小型汽车从静止状态开始极限加速行驶约2.36公里,行驶时间48秒许,车辆仪表盘显示最高时速达256km/h;经鉴定,该车最高行驶速度约为249 km/h,超过规定时速200%以上。经测算,在行经两所学校门前路段时,车辆平均速度分别达到145.18 km/h和230.57 km/h。行驶过程中,卢某还违反交通法规,以左手控制方向盘、右手持手机摄录的方式驾驶汽车,存在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逆向行驶超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驾驶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等交通违法行为。事后,卢某将拍摄的飙车过程发至微信群炫耀。

海门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受理本案,并根据被告人卢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于同日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卢某未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

【典型意义】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完善,构建起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有序衔接的繁简分流刑事审判体系。长期以来,南通两级法院坚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和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组建了专业审判团队负责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案件审理,并不断优化工作方法,实现简案快办、难案精办,促进公正与效率双提升,其中海门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繁简分流示范法院”。在本案案发后,由于被告人卢某拍摄的视频流出,且其行为性质恶劣,迅速引发各方关注。为体现刑罚及时性,有效回应社会关切,海门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依法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实现了立案当日开庭、当庭宣告判决,使本案从案发至被告人被定罪处刑仅用时七天。该案运用速裁程序的成功实践,被人民日报等媒体先后报道,广受各方好评,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No.7

沈某夫妻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南通首例“个人破产”案,给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一次“重生”机会

【基本案情】沈某原本是海门某乡镇的公务员,因身体原因提前病退。2014年开始,沈某和妻子因其亲属经营所需,开始对外借款,后其亲属经营失败,无力偿还沈某二人为其筹措的资金,导致沈某夫妻负债累累。截至2020年12月1日,沈某夫妻作为债务人共涉及执行终本案件9件、生效未进入执行案件6件、在审案件1件,涉及债务总金额近200万元。

海门法院在执行中,已对沈某名下的工资账户采取冻结措施。除此之外,其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

据调查,沈某夫妻的收入来源主要为沈某的退休金,每月6000余元。其妻子平时靠打零工维持生计,没有退休金和固定收入。执行中,扣留保障其二人基本生活所需的每年2万元费用外,其二人每年可剩余约5万元用于还债。如果要还清近200万元的债务,需要近40年的时间。背负巨额债务的夫妇俩四处打零工,逢年过节更是有家难回,无颜面对曾经给予其信任和帮助的亲朋好友。

2020年6月,海门法院被江苏高院确定为第二批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法院,探索个人债务的集中清理程序,给诚信但遭遇生活不幸的债务人一次“重新站立”的机会。试点确定后,海门法院成立了以“一把手”院长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广泛征集相关党政机关、专业群体和社会大众的意见后,出台了《个人破产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办法》,在海门法院辖区范围内生活工作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个人,如经调查不存在赌博、挥霍性消费、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不良行为的,可以向海门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办法》出台,也让沈某夫妇看到了希望。沈某向海门法院郑重提出申请,承诺不存在隐瞒资产、逃避债务、挥霍性消费等不良行为,希望在有生之年能通过该债务清理程序清偿债务,重拾生活的尊严和信心。

接到申请后,海门法院严格审核,逐一找谈债权人征询其对沈某夫妻二人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意见和建议。在债权人对沈某夫妻二人品行审核后,该院于12月1日正式立案受理沈某夫妻个人债务清理案。

审理过程中,海门法院在充分尊重债权人与债务人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债务人实际状况,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方案提供程序路径。沈某在客观估计个人收入情况后,向其家人发出求助,希望通过家人的共同努力,在3年内清偿60%的债务,完结本次债务清理程序。债权人在理性评估沈某的经济状况后,也纷纷同意该方案。

2020年12月25日上午9点,海门法院宣布沈某夫妻二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正式开始。经过债权人会议的一致表决,法院批准了沈某夫妻二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和解方案。至此,海门法院也通过该案审理实现了“个人执行不能案件的有序退出、诚信个人债务人的信用恢复以及债权人权益保护最大化”的三重效果。

【典型意义】所谓“个人破产”,是指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然人,经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由法院裁定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对其剩余债务进行豁免的制度安排。本案中,海门的沈某夫妇债台高筑,即便四处打工,短期内也难以偿还。走投无路之际,海门法院出台的《个人破产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给他们带来了希望。在债权人表决通过后,该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批准沈某夫妻二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和解协议的裁定。根据清偿方案,沈某夫妻二人将于3年内分四期偿还法院确认债权的60%。如其能如期履行清偿义务,则债务履行完毕后,经申请,法院将依法免除沈某夫妻二人剩余债务的履行义务。

本案是南通法院成功办结的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个人破产”制度将为诚信但遭遇经营风险的市场主体、个人创业者,在创业失败后提供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以最大程度鼓励和保护个人创业者的经营信心,最大程度、更为高效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No.8

杭州安徒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南通世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美术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

【基本案情】杭州安徒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徒生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创作完成《卖火柴的小女孩》《丑小鸭》等安徒生童话系列形象动漫IP形象,并获得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后授权浙江丹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使用。

南通世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公司),为周年庆典,在其商场内举办了美陈展,并在其微信公众号“南通世茂广场”陆续推送了相关文章:“真的免费:安徒生文化嘉年华来了!还有锦鲤大奖等你抽!”、“四周年庆:四年朝夕,感恩有你!”……上述文章中附有多幅立体卡通人物形象照片。

安徒生公司认为世茂公司侵害其著作权,要求世茂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世茂公司认为其微信推文大部分图片借鉴了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微信号“苏州久光百货”推文,目的是为世茂公司吸引客流。安徒生公司作品均为平面设计图,涉诉图片均为立体造型的现场照片,两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存在侵权。

南通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世茂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安徒生公司《丑小鸭》《坚定的锡兵》《拇指姑娘》《吴美美》《皇帝的新装》《卖火柴的小女孩》《豌豆公主》《美人鱼》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世茂公司赔偿安徒生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拇指姑娘”“人鱼小姐”“豌豆公主”……这些都是我们耳熟能详的童话故事人物,对于附着有这些形象的商品、服务,大家极易产生共鸣,故这些形象被商家广泛地使用于各种场合和媒介。出于商业直觉的驱使,商家手段频出、吸引流量无可厚非,但在经营过程中,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在先权益的意识,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这些形象极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本案中,被告在其“安徒生童话”美陈展活动中仿照原告的美术作品制作立体卡通动漫形象雕塑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案通过准确认定事实,严格适用法律,对侵犯权利人权益的侵权行为进行惩处,对于鼓励经营者诚信经营,尊重著作权人的劳动与付出,形成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氛围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

No.9

南通中院强制腾让通州区先锋拆迁安置用地案——有效保障千余户安置群众居住权益

【基本案情】因通州区先锋街道改造原因,江苏骆驼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土地被当地政府确定为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2014年6月,骆驼纺织公司与先锋街道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该宗土地总面积为163414㎡,腾空后预计将安置1000余户拆迁户。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案外人王某、支某夫妇以骆驼纺织公司欠其400余万元为由,非法强占该片土地及厂房并拒绝搬出,使得政府拆迁款一直无法补偿到位,千余户安置户的居住权益迟迟得不到保障,导致债权人及安置群众的群体性信访不断。

骆驼纺织公司因另案纠纷作为被执行人进入执行程序后,市中院对其在先锋街道的上述拆迁补偿款进行了冻结,同时查明骆驼纺织公司在全市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多达29件,涉案金额7700余万元。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周东瑞亲自督办此案,多次召集执行人员深入研究案情、分析对策。执行方案确定后,市中院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勘察土地及产房现状,并先后六次对案外人王某、支某夫妇上门释法明理找谈话,告知其所谓的借款并未得到法院生效判决的确认,必须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并明确告知其非法占有、拒不搬离的严重违法性,若继续抗拒执行,将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南通中院的多次告知、释明下,该夫妇终于出具书面承诺,于2020年12月15日前自动搬离。2020年12月23日,市中院组织开展该地块腾让集中执行行动,在先锋街道的积极配合下,在相关人大代表、检察院工作人员、媒体记者的共同见证下,对该土地上的厂房及附属设施等予以拆除完毕,并于当天交付先锋街道用于后期拆迁安置房建设。

【典型意义】案涉土地的成功腾让,有效保障了千余户拆迁安置户的居住权益,有序维护了数十名债权人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有力化解了长达数年的群体性信访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市中院在执行工作中,坚持发挥执行“保民生、护权益、促发展”的职能作用,研究新思路、新方法,以敢啃“硬骨头”的担当精神,不断加大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一大批关乎民生权益的“钉子案”得以有效解决,显著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No.10

郁某请求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案——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改选义务构成对董事权益的损害

【基本案情】南通爱网特公司由两名法人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为法定代表人。郁某经公司股东选举为董事,并被任命为董事长。公司成立后不久,两股东就因出资问题纠纷不断并引发诉讼,致使公司不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郁某在董事任期内数次申请辞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任期届满后又要求召开股东会,改选董事、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无论在任期内还是在任期届满后,爱网特公司及其股东对郁某的请求均未予置理。为此,郁某提起诉讼,要求爱网特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两股东予以配合。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董事辞任和离任应受《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约束,但该约束应当有必要的限制。本案中,因爱网特公司的股东怠于履行改选董事义务,具有明显过错,致使郁某长期处于无法离任的状态,侵犯了郁某对是否担任公司职务的选择权。法院最终判决爱网特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两股东予以配合。

【典型意义】《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通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原则,由股东选任董事组成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故上述关于辞任或离任董事继续履行董事职务的规定,立法的本意在于维持公司经营决策机构的正常运行,避免因董事人数不足导致出现决策僵局。但事实上也有很多因为股东之间存在矛盾,长期无法形成任何决议,公司陷入僵局的情况存在,而相关法律并未对解决此类情形作出规定。法律要求董事继续履职以维护公司的存续,但公司及股东却消极不作为,反而将法律规定作为“绑架”董事身份的手段。此种情形下,若机械理解法律规定,则辞任或离任董事的个人选择实现将遥遥无期,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将严重失衡。因此,在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改选董事义务的情况下,董事辞任、离任不再因股东会不作为而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