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卫健委官网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我委决定开展北京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加强托育机构管理、队伍建设、照护环境、安全保障、卫生保健、家长社区合作、照护活动为重点,在全市评选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托育机构,通过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工作,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全市托育机构照护服务质量,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发展。
二、创建主体及条件
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托育机构或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一定规模托班的幼儿园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参与创建:
1.托育机构已备案或基本符合备案要求,幼儿园开设托班经教育部门批准;
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提供科学规范的托育服务,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3.近三年内无失信惩戒记录,未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出现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未出现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
三、工作职责和程序
市卫生健康委统筹协调和指导创建工作,制定评价要点,组织验收、公示。各区卫生健康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组织本区的创建工作,制定创建工作方案,细化评估内容,负责评审和监督。评选按照机构申报、区级评审推荐、市级复核确定的程序进行。
(一)机构申报。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或幼儿园托班向所在区卫生健康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提出申报。申报时登录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平台(网址:http://ty.bjzl-cnu.com),按照《北京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要点(试行)》(附件1)完成自评,并在线填写上传《北京市示范性托育机构申报表》(附件2)。
(二)各区评审推荐。区卫生健康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根据本区申报情况按要求(附件3)组建评审组,按照《北京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要点(试行)》对申报机构进行评审并确定推荐机构,填写《北京市示范性托育机构推荐表》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其中,中心城区每区推荐不少于4家,其他区每区推荐不少于1家。
(三)市级复核确定。市卫生健康委对各区报送的名单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对反映的相关问题,及时组织核查。通过公示和核查的,确定为“北京市托育服务示范单位”。示范周期3年,期满自动终止。
四、进度安排
1.2021年1月31日前,托育机构完成自评、申报材料提交等工作。
2.2021年2月21日前,各区卫生健康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组建评审组,并将申报机构名单(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评审组人员名单(姓名、单位、职务或职称、联系方式)、创建工作方案报市卫生健康委。
3.2021年3月1日前,市卫生健康委对各区评审组人员进行培训、委托第三方对评价要点进行解读和指导机构自评。
4.2021年3月31日前,各区卫生健康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完成申报机构评审,确定示范性托育机构推荐名单并上报市卫生健康委。评审期间市卫生健康委将对各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和督导。
5.2021年6月10日前,各区推荐的示范性托育机构未备案的,需完成备案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对各区推荐的示范性托育机构进行验收。
6.2021年6月30日前,市卫生健康委完成示范性托育机构公示和确定。
五、其他事项
示范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在托婴幼儿安全并促进健康发展,示范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北京市托育服务示范单位”名称,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1)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2)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的;(3)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4)出现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的;(5)出现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
各区卫生健康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推荐。市卫生健康委将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不断扩大示范效应,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在政策、项目等方面给予示范机构一定倾斜。
附件:
1.北京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要点(试行)
2.北京市示范性托育机构申报表
3.评审组人员要求
4.北京市示范性托育机构推荐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
北京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要点(试行)
机构管理
制度与计划
是否建立了保障机构运行所需的成体系的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各项工作是否具有明确的规划计划,工作能否按照计划有序开展。
保育管理
管理者能否对各班的照护活动进行有效的督查和指导。能否有效开展教研活动,解决保育活动中的实际问题。
照护理念
是否具有正确、鲜明的理念,并且落实在机构工作的各个方面。
队伍建设
人员配备与资质
是否按照国家规定配足、配齐具备资质的工作人员。班级中的托育人员是否不兼任与托育照护无关的其他岗位工作。
权益保障与工作条件
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所有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为教职工足项足额购买社保,教职工是否合法享有节假日。是否为员工提供充足的工作条件和便利的生活设施。
职责与激励
是否订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要求,保证各个岗位上的员工明确自身职责和工作要求。能否合理地运用评价手段,有效地激励员工的积极性。能否实施民主、平等的管理方式,为员工提供畅通的沟通渠道,具有融洽的组织氛围。
专业提升
员工是否拥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具有实效的培训机会。员工能否利用丰富的学习资源服务于自身的专业发展。
照护环境
空间面积
与规划
活动空间面积是否充足,是否对空间进行了合理的规划和利用。
环境调节
各个班级是否具有充足的自然采光、良好的通风条件和温度控制设施。
家具、设施
及材料
机构和班级内的婴幼儿家具、生活照料设施是否充足、适宜。大肌肉活动器材/材料、玩具材料和图书是否数量充足、功能和种类多样,适合婴幼儿使用。能否对各类设施及材料进行良好的保养与维护、更新与添加。
环境氛围
及灵活性
物质环境是否温馨舒适。每个班级能否基于教师特点和婴幼儿的需求,形成具有班级特点的环境。
安全保障
婴幼儿身心
保护
所有工作人员是否无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能否保护婴幼儿及其家庭的隐私信息。是否无威胁婴幼儿安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是否按照要求配备防暴、消防、报警等安全设施与器材。是否建立婴幼儿生活与活动区域全覆盖的监控系统,且监控资料保留至少90天。是否按照要求接受相关部门的消防检查并合格。
安全管理制度
是否制订了具体、全面、符合实际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责任人、安保和安全检查人员,并明确各自职责和要求。
安全检查
保育人员能否对班级环境、生活设施和用品、活动材料、婴幼儿携带物等进行每日检查。在婴幼儿睡眠期间,保育人员是否进行全程巡视,防止意外事故。能否定期对班级环境、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安全预案
与演习
是否制订了具体可行的应对火灾、地震、暴恐、自然灾害、意外伤害、食物中毒等情况的安全应急预案。每季度是否组织防火、防暴、防震安全演习,保育人员能否熟知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方法。
安全教育
能否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培训,员工能否掌握急救常识,知道基本的防范、避险、逃生、自救方法。在日常生活中能否渗透婴幼儿的安全教育,提高婴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
卫生保健
保健室配备
保健室是否配备基本的办公、消毒用品,以及卫生、安全、专用的健康检查用品。
卫生与消毒
室内外卫生设备是否齐全。是否制订了室内外卫生清扫、消毒和检查制度,并定期以正确、规范的流程对环境、设施实施消毒。婴幼儿日常生活用品能否做到专人专用,婴幼儿及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健康检查
所有工作人员是否进行岗前检查取得相关健康证,并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入托前是否查验婴幼儿的《预防接种证》、体检表。是否对入托婴幼儿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能否每天规范地开展晨午检及全日健康检查,了解婴幼儿的健康状况。
健康档案与
工作记录
是否建立了完整的健康档案和涵盖卫生保健工作各方面内容的工作记录,档案和记录是否真实、规范、清晰,且能够进行定期的分析回顾,发现并解决问题。
疾病防控
与管理
是否制订了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并能严格执行。是否制定了婴幼儿常见疾病的预防及处理方法,员工能够熟练掌握。
儿童膳食
是否制订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堂或送餐公司是否取得相应资质,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能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是否为母乳或者奶粉喂养提供方便,支持母乳喂养。能否为不同年龄段的婴幼儿科学制定多样化食谱,并定期更换。
健康教育
能否根据不同季节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注重在一日生活中培养婴幼儿的生活卫生习惯,渗透健康教育。能否以多种形式定期对员工及家长开展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知识宣传和培训。
家长社区合作
协议签订
是否与家长或婴幼儿监护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家长互动与
育儿指导
能否通过多种形式与家长沟通,沟通内容全面,在照护理念与方法上努力与家长达成共识。能否采用多种形式为家庭提供育儿咨询指导或者相关资源,提高家长的育儿能力。能否组织多种活动,促进家长的参与。
社区合作
能否发挥专业优势,了解周边社区家长的育儿需求,提供指导服务。能否与周边社区的其他组织或机构建立伙伴关系,开展合作。
照护活动
一日安排
能否根据不同年龄婴幼儿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和活动,保证其在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并能根据婴幼儿的个别需求灵活调整一日作息安排。
保育计划
能否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安排适宜的活动,促进全面发展。能否关注个体差异,有针对性地制定照护计划,满足婴幼儿的个别化需求。
生活照料
能否尊重和顺应婴幼儿的生理节律,进行良好的生活照料,并注意培养婴幼儿的自理能力、养成良好习惯。在生活照料中能否与婴幼儿进行一对一的交流互动,有效地支持其各方面的成长和发展。
情感氛围
能否为婴幼儿创设温暖、尊重、愉悦的心理环境,与婴幼儿建立信任和情感联结,使其有安全感,乐于与他人交流互动。
保育人员
的敏感性
保育人员能否理解婴幼儿的言语和非言语表达,敏感观察婴幼儿,理解其生理和心理需求,并及时给予适宜的回应。
照护的稳定性
保育人员和各班婴幼儿的安排是否具有较长期的稳定性,促使保育人员与婴幼儿及其家长建立良好关系。各班是否建立较为稳定的常规,让婴幼儿熟悉并适应于其中。
婴幼儿观察
与评价
保育人员是否注重观察和分析婴幼儿的行为表现、兴趣、个性特征、发展状况,并基于观察进行适当的引导。机构是否定期开展婴幼儿生长发育筛查,为有特殊需要的婴幼儿提供转介和相关服务。
注:表格中加粗字体为“必达项”
附件2
北京市示范性托育机构申报表
机构(园所)名称
(盖章)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成立时间
机构类型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
□营利性
□幼儿园托班
注册资本(万元)
地址
建筑面积
托位总数
在托人数
保育保健
人员数量
保育 人 保健 人
收费标准
□全日托 元/月
□半日托 元/月
□计时托 元/小时
□临时托 元/小时
备案情况
□已备案 □未备案
机构(园所)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报机构简介
(介绍机构发展历程、机构管理、队伍建设、照护环境、安全保障、卫生保健、家长社区合作、照护活动开展情况等,1000-1500字。)
附件3
评审组人员要求
评审组分为卫生组、管理组、照护组,每组至少一名成员,具体要求如下:
卫生组:具有卫生保健专业背景和五年以上婴幼儿卫生保健工作经验;
管理组:熟悉托育机构或幼儿园工作,具有相关领域管理工作经验;
照护组:具有教育或心理学专业背景和十年以上的婴幼儿教育工作经验,从事过相关教研或管理工作者优先。
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评审组不宜选择托育机构现职人员。
附件4
北京市示范性托育机构推荐表
序号
机构(园所)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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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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